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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将一套房卖给两个人 被判“1+1”赔偿

身边的事儿

2013年11月7日,张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补充协议书》一份,约定张某购买该公司所开发的某小区房产一处,总房款285523元,首付款为95523元。张某依约分两次付清了首付款95523元。后该房产公司将该房屋以338272元的价格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王某,与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张某得知后诉诸法院,要求该房产公司返还首付款,并支付赔偿金。

结果

近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房产商对购房者“1+1”赔偿,即解除张某和该房产公司订立的《商品房补充协议书》,由该房产公司返还张某购房款95523元及利息,再由该房产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95523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补充协议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张某已经按照协议书约定将购房首付款支付给该公司,故该《商品房补充协议书》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张某购买的房屋交付给张某并由张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下余房款,但该公司此后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王某,已经构成违约,张某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记者胡斌 实习生鲁艳培 通讯员张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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