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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耍性子划伤25辆车 南海一男子被判拘役4个月

来源: 佛山日报全媒体 日期:2015-12-16 编辑:ChungChing 字号: TT

佛山日报-佛山在线讯 记者李护彬 通讯员卢柱平报道:南海一名男子,喝醉酒回家时,用钥匙将停在路边的25辆小车发动机盖划伤,当天稍晚即被民警抓获。今日(12月16日),南海法院通报一审结果,该男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今年8月6日凌晨3时许,李某酒后准备返回其居住的南海桂城某小区,步行经过楼下停车场69至101号停车位时,他突然拿出一把钥匙,将停在上述车位的25辆小汽车的发动机盖划伤。同日,警察在李某家中将其抓获。

经相关部门鉴定,仅汽车发动机盖被划伤较为严重的7辆小车,喷漆费用共4200元。随后半个月里,李某的家属与25名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中24名被害人的谅解。

南海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李某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罪行,且其家属代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遂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

延伸:为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李某的行为导致25辆小车不同程度受损,为什么不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是寻衅滋事罪呢?对此,案件主办法官、南海法院刑庭副庭长王志钊介绍,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寻衅滋事犯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犯罪行为确实比较容易混淆,本案定性应为寻衅滋事罪。

他认为,从主观方面看,故意毁坏财物罪表现为故意,犯罪动机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而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人虽也表现为故意,但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满足其耍威风、寻求刺激等目的;其次,从起因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一般均“事出有因”,而寻衅滋事犯罪一般均事出无因;第三,从对象选择来看,寻衅滋事对象一般非特定,而故意毁损财物对象一般是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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