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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反家暴法”出台 维权有据可依

12月27日中新网一则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

“家庭暴力”在我国《婚姻法》中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而在27日出台的“反家暴法”中对家庭暴力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这是对于家庭暴力的范畴明文界定,一旦发生亦有迹可循、有法可依。

也许不仅仅只是在中国,全世界范围内婚姻家庭关系中,一旦引发冲突纠纷,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居多,其中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行为更是突出,但此类事件在司法救济过程中往往存在起诉难、认证难和执行难的问题。在中国社会,传统观念比较强,“清官难断家务事”是一句比较流行的俗语,也是比较符合中国特殊社情的感慨,说来制定法律是存在难点的。政府公权力何时能够介入家庭矛盾,如何来把握这个尺寸比较合适,怎样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恶化?这是出台法律前不得不去考虑的问题。而该“反家暴法”中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当事人因故无法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情况下,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其向法院作出申请。”如此,公权力也能合法合理、适时适当地采取措施保护弱者权益,而不仅仅是抱有“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感慨同情了。

曾看到这样一则国际新闻,据丹麦智库哥本哈根共识中心的一项研究表明,家庭暴力虐待女性远远超过了内战和自杀的破坏性,对全球GDP的破坏超过了5%。虐待女性之所以会破坏国民经济,是因为它将增大医疗保健和治安警务的支出、降低施暴者与受虐者的生产力和工资,受虐者出勤率降低、家庭暴力施暴者在工作时难以集中注意力而容易引发工作事故。家暴给整个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更是不容忽视,如此推想,“反家暴法”的出台是以维护我国社会和谐为出发点,也是维持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了。

在此之前,家暴在法律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公民对“家庭暴力是侵权行为”没有意识,而社会舆论对此采取宽容态度而未能给予及时的、大张旗鼓谴责,对致暴者没有威慑作用。国家首部反家暴法的出台也从一定程度上遏制和打击此等侵权行为。同时,反家暴法附则中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这样就让一些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家庭经济支配权的妇女,拥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虽然国家为弱者提供维权的法律武器,婚姻关系中更加需要的是人们倾注“信任、宽容、理解”,如此,才能体现“反家暴法”出台的意义,从内到外真正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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