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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来了,看哪个婆婆最厉害

作者:张新福 互联网普惠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摘要:按照正在征求意见的P2P监管《办法》,银监会今后将在监管中相对超脱,而P2P的真正婆婆是“地方金融办”,自律组织、公安、电信、网信办各司其职,预计今后监管形态将“百花齐放”

经过长达两年多的孕育和煎熬,12月28日下午,距离新年还有三天时,银监会在其官网公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当然,该办法是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网信办等起草并联署的。对P2P行业而言,一块石头落地,可松口气了。

P2P监管细则来了,看哪个婆婆最厉害

首先,老张要祝贺银监会在2015年底终于可以对国务院、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上百万投资人一个交代了。其次,对这个相关部门殚精竭虑、终于定稿的“征求意见稿”,其中可品头论足处甚多,拟从今天开始,分若干篇,一个一个问题讲起。今天,老张先就《办法》谈谈其中的监管理念。

应该说,此次《办法》的出台是P2P行业影响深远,这标志着中国互联网金融的主流——P2P行业有了监管规则和行业规范。从《办法》看,银监会在将来的监管中,将相对超脱,主要负责监管指导和规则制定,而P2P监管的主体责任落在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同时,公安、电信、网信办则各自负有管理责任。

银监会华丽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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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作为《办法》制订的牵头部门,《办法》在第四条和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其“指导地位”,即在监管中处于主管地位,其主要职责包括:1)指导责任: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对P2P行业实行指导、协调与监督;2)建立配套支持,主要是建立协调机制,负责行业基础设施建设。

显然,在今后的P2P监管中,银监会注定不会参与具体事务,而且明确,其指导的对象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P2P行业“自律组织”。

其逻辑很简单,按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就P2P行业而言,由于《办法》把P2P借贷定义为“民间借贷”,把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并非“信用中介”,如此分工当然就水到渠成了。今后,银监会只负责制定统一的P2P行业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由省级政府对P2P行业实施监管。

真正的“婆婆”是地方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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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感觉像个没娘的孩子。按《办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地方金融办”被安排了很多工作和责任。但仔细琢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该是P2P们真正的婆婆,具有生杀予夺的大权,还负责自律组织的管理。

老张预计,《办法》实施后,各省排名站前的P2P机构应该相对安全。可以预期,地方政府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完善当地金融生态的角度,第一、会治理整顿当地P2P环境,实施工作指导;第二、要帮助维护当地领头羊的地位。老张预计,今后,P2P行业发展会进入“诸侯争霸”阶段,而非此前很多从业者希望的那样,迅速建立全国性的大型互联网企业。

首先,《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指导地位和工作职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其次,《办法》第三十四条赋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等职能。看来,这个“脏活累活”,地方金融办得自己干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自主或聘请专业机构”对P2P企业实施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显然,银监会肯定考虑到了P2P监管工作繁重。老张马上想到,该条款会不会催生一个“受聘检查P2P”的行业?

最后,《办法》第四十条恐怕会让地方金融机构想“哭”。该条款如此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显然没有如此“殊荣”。这也证实,对于P2P的监管,真正干活的是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各级政府“金融办”。

行业自律组织“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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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在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涉及自律组织。其中,第四条涉及自律组织的出生;而第二十九条则明确,自律组织可以根据“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条款,协调解决P2P相关纠纷。

根据第三十一条,P2P自律组织应“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及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自律组织可以制定P2P披露相关规则。

《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自律组织的职责包括:“(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四)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显然,对P2P行业组织而言,重要职责是制定行规和受理“投诉和举报”。这些组织目前参差不齐,一个地方可能不止一个,今后如何发挥作用,恐怕只能根据《办法》实施情况逐渐明确。当然各地金融办的要求不同,也会有较大影响。目前看,自律组织能不能发挥作用,发挥什么作用,只能看其造化了。

“野孩子”多 ,“婆婆”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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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对一些涉嫌非法集资的平台,曾有公安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进入平台检查并带走管理人员的先例。当然,关于公安部门介入P2P行业是比较敏感的话题,但对于那些“跑路”、从事非法集资和诈骗等活动的P2P平台来说,公安部门不介入是不可能的。

因此,《办法》第四条明确,“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老张认为,该条款中,核心点有两个:第一、公安部门负责互联网安全监管;第二、公安介入,主要是为了“打击金融犯罪”。

当然,P2P行业鱼龙混杂,“野孩子”多,“婆婆”则一个都不能少。既然央行等10部委制定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时,就有那么多部门,那涉及P2P行业监管,肯定是“能想到的都叫进来吧”。这就是《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两个相关部门”:

一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二是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这可能是P2P工商注册后必须打交道的两个部门。

显然,P2P这个“野孩子”,谁都不喜欢,数量太多、大小不一、出身各异,注定将给各类监管部门带来诸多麻烦。从《办法》看,至少在中央相关部门看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在现有框架下规范就不再“另起炉灶”;对某种实质性的监管责任,能做的就抓紧做。比如,建立P2P行业的监管规则和中央数据库;难做的事,该转移就转移。比如,P2P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留给“地方金融办”。

根据《办法》,首先,网贷机构须“依法设立”,其起点是工商“登记”;其次是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备案”,以及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由此看,整个网贷机构出生时就是“马马虎虎”,再加上那么多“婆婆”,预计未来各地监管会在管理思路、指导意见、监管松紧、实施策略等方面“百花齐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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