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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市昌平区区长佟根柱伙同情妇受贿千万被判11年

法制晚报快讯 (记者洪雪 编辑吴洁)利用担任昌平区区委书记、区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同为公职人员的情妇,收受三家房产公司老板给予的贿赂1500余万元。法晚记者(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上午获悉,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原北京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正厅级)佟根柱有期徒刑11年。

1952年出生的佟根柱是北京市人,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正厅级)。

据公开资料显示,佟根柱于2004年至2007年12月先后任昌平区委员会副书记、昌平区人民政府区长、昌平区委员会书记,负责主持区委、区政府的全面工作;2008年1月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2015年1月15日被免职并被撤销相关职务和资格;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

此前市纪委曾披露,自1994年起,担任昌平区委原书记的佟根柱与延庆县八达岭特区办事处原工作人员庞建贞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2015年1月,北京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庞建贞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审理。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间,佟根柱单独或伙同其特定关系人庞建贞(另案处理),先后利用担任昌平区委副书记、书记、昌平区政府区长的职务便利,分别接受北京中港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北京西三旗新龙实业集团实际控制人宋某、北京龙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请托,为上述三家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上述公司负责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847537.6元。

2015年1月16日,佟根柱被查获归案。案发后,司法机关追缴了涉案钱款1200万元。在法院审理期间,佟根柱的家属代为退缴钱款385万元。法院认为,佟根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佟根柱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受贿款项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二中院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佟根柱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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