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时代头条 > 正文

新婚夜新娘错上伴郎床 两人发生性关系 伴郎被判无罪

新婚夜新娘错上伴郎床 两人发生性关系 伴郎被判无罪

新婚夜新娘错上伴郎床 两人发生性关系 伴郎被判无罪

新婚之夜 新娘上错伴郎床

●新娘以为床上是新郎,主动抚摸;伴郎“性趣”大起,两人发生性关系

●事后,新郎、新娘刑事自诉告伴郎强奸。10月9日,法院判决伴郎无罪

新郎与新娘大婚之夜,伴郎睡在这对新人房的隔壁。次日凌晨,新娘黄女士起床如厕后,误入伴郎阮某房间,双方发生了性关系。黄女士与丈夫在报案无果情况下,以阮某强奸为由将其告上法庭。10月9日,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女士上错床,误当伴郎为新郎,阮某不构成强奸。

今年8月30日,伍先生与黄女士在那坡县一乡镇举行婚礼,阮某为伴郎。当晚,阮某住在伍先生家。因乡下条件所限,一家只设一个卫生间,房间也只用门帘挂起,不设木门。次日凌晨2时许,黄女士内急如厕返回时,误入阮某的房间上床与阮某同眠。黄女士用手抚摸阮某的身体,阮某在睡梦中被摸得“性趣”大起,便翻身将黄女士抱住,两人发生了性关系。。

“快来人啊,有人强奸!”天蒙蒙亮时,阮某突然被女人的尖叫声惊醒。闻讯赶来的伍先生及家人将阮某团团围住,大家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让阮某赔两万元私了。但阮某认为自己没有错,也没有钱。黄女士与丈夫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民警认为不是强奸,不予立案。黄女士与丈夫吞不下这口气,将阮某告上法庭。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阮某在自己所睡的床上与黄女士发生性关系,主要是黄女士进错房间上错床后,误认为阮某就是自己的丈夫,并主动抚摸,导致性关系的发生。黄女士的行为是属自愿的、主动的,不存在任何抗拒或反抗的行为,因而不构成强奸。而阮某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就自然而然地与黄女士发生了关系,也不是其冒充黄女士丈夫而引发的骗奸。因此,阮某的行为,虽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属于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10月9日,该法院对这起刑事自诉案宣判,判决阮某不构成强奸罪。

新婚夜新娘错上伴郎床 两人发生性关系 伴郎被判无罪

观点碰撞

是否构成强奸罪引来热议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庾琳

“上错床”一案的消息一出,立即引起网友热议,不少网友在南国早报官方微博上争相发表评论观点。同时,也引发了不少法学界人士激烈探讨。类似案件也曾在贵州发生过,一女子和男友在小旅社开房,半夜女子起床上公共厕所后,却走错了房间,错把陌生男子当成了自己男友,发生关系。女子随后报警说被强奸,警方为立不立案感到很为难。

那么,这类案件中,男子到底构不构成强奸?因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众说纷纭,争议颇大

未构成强奸罪

关键证据缺乏 属存疑不诉

南宁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国权:法院以刑事自诉案受理阮某一案,并判决其无罪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且断案正确。如要指控男方构成强奸罪,首先必须提供两种证据:一是女方当时有反抗行为,或者完全处于迷糊状态;二是要证明男方当时是处于清醒状态,在发生性关系时,能够判断出女方是否自愿的。但这些证据警方和公诉机关估计都难以掌握。

这类案件虽对社会有一定危害性,但构成社会危害性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即不诉)的案件有3种:即绝对不诉、相对不诉和存疑不诉。那坡案显然属于存疑不诉。也就是说,从刑事角度看,阮某不构成强奸,从民事角度看,阮某对他人造成了危害,应予以补偿。

这是道德问题 不能视为强奸

南宁市某律师事务所崔律师观点:这其实只是一个道德问题。因为伴郎并没有主动地跑到女方床上,而是女方错误地上到别人床上。强奸罪的构成一定是违背妇女意志,但是并非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行为一定都构成强奸罪,因为男子必须是有奸淫妇女的直接故意。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伴郎是直接故意的,就不能定罪。

新婚夜新娘错上伴郎床 两人发生性关系 伴郎被判无罪

已构成强奸罪

与伴郎发生关系 违背新娘本意

南国早报南国法援律师蒋典良:应该认定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个是违背妇女意志,一个是其他手段。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因此,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

综合来看,伴郎利用当时新娘的错误判断而将错就错,仍属于“违背妇女意志”,这与“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无异。根据司法实践,这应当属于以“其他手段”进行强奸。从当时情形来看,即使男子处于醉酒状态下,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男方顺水推舟 但可从轻量刑

南宁市某城区法院的费法官:仅从该案的报道来看,判定阮某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掌握许多细节性的证据,他认为法院的判决结果应该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因此,单就阮某一案他不便发表看法。不过,以他对这类案子的分析,如果男方明知女方误把他当成其丈夫,或者在床上发现女方有所暗示,还顺水推舟地与女方发生关系,那他偏向判其构成强奸罪。考虑到女方也有过错,可以对男方在量刑上从轻处罚。

举个例子,假设张某某收到一个短信:“陈先生,我把货款1.5万元汇给你,请提供账号。”这种情况下,张某某给对方提供账号,并取得1.5万元的货款。那么,就可以判定张某某构成了诈骗罪——虽然汇款人有过错在先,但张某某并不能因对方的过失就能躲避处罚。

最新文章

取消
扫码支持 支付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