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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对30种犯罪量刑指导整治“同案不同判”

新华社沈阳1月12日专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2日介绍,从今年1月1日起,辽宁新增15种常见犯罪量刑指导,至此已对30种犯罪实行了量刑规范指导,社会群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问题,在辽宁省正逐步得到解决。

辽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刘开武介绍,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大司法改革项目,2014年,辽宁高院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对故意伤害罪等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进行规范化。至此,量刑规范化在辽宁进入正式实施阶段。“运行一段时间后,发现原15种罪名范围占比偏小,一些社会热议的犯罪尚未涵盖进去,为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并征求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的意见,出台实施细则二,增加15种犯罪量刑指导。”他说。

据悉,辽宁此次新增量刑指导的15种犯罪包括危险驾驶罪、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污染环境罪等,大多与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依法细化了量刑幅度,比如非法吸收存款罪,规定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2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1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刘开武还告诉记者,长期以来,审判实践中一直是估堆量刑,导致当事人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质疑。为了确保量刑更加周密严谨,辽宁此次明确量刑“四步法”,即: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确定基准刑,第三步确定拟宣告刑,第四步确定宣告刑。“四步法”有望根除估堆量刑顽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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