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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一市民私自收养弃婴三年多 户口难以办理

2012年,睢宁县经济开发区的张老汉在村附近捡到一个小孩,但是他没有选择报警,而是私自将其收养。孩子现在已经三岁零七个月了,他从孩子两岁时就开始向公安部门申请给孩子报户口。当地派出所表示,张老汉要出具民政部门收养证明才能办户口。张老汉说,他到到睢宁县民政局跑了很多趟都没办成。

法律意识欠缺私自收养弃婴户口难办理

当地民政部门为何不出具收养证明呢?睢宁县社会事务科的徐科长表示,按照规定,捡到弃婴,首先应该报案。如果想领养这个孩子,那么就要公安机关开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也就是事发时的报警证明。否则,这孩子到底是捡到的弃婴,还是被拐卖的,都无法说清。而张老汉在事发时并没有及时报警,是将孩子带回家后,现在警方开具的证明,仅仅是张老汉声称自己什么时候捡到弃婴,无法证明这个孩子究竟是哪里来的。

律师观点:百姓法律意识欠缺政府部门应该主动作为

省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课题组负责人周连勇律师认为,在百姓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证据意识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地给予指导,不能对此不管不问。

江苏省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课题组负责人周连勇律师:

如果张老汉收养确实是一个弃婴,收养的原始状态怎么来证明?报警也就是证明这个小孩是弃婴,是经过公安机关确认的,确实是一个弃婴,张老汉出于善心收养的。那么在报警的这个证据没有提交的情况下,就应该通过其他的证据来证明。比如说有没有周围的邻居,有没有在场的见证人?有没有基层的村委会、居委会的同志来证明?有了这些证据向我们民政部门提交,我们民政部门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来审查,张老汉他符不符合收养人的条件,然后给他办理收养的登记,出具收养的手续。

那么既然这个案子有他的特殊性,我觉得作为我们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应对这样一件事情。在我们老百姓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证据意识的情况下,要给必要的指导,不能说这个是你的,跟我没关系。

省民政厅:私自收养弃婴要动员收养人送交福利机构

张老汉目前已经私自收养弃婴,民政部门到底该不该给他开收养证明呢?如果不开的话,上不了户口,这个孩子将来如何上学、就业呢?

江苏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主任蔡建表示:根据规定捡拾弃婴的一律要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查找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查找不到的,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的福利机构。2013年也再次明确捡拾弃婴必须第一时间报案,不能擅自收留、擅自处理。

像张老汉这种已经把孩子私自收养三年之久,该怎么处理呢?

蔡建主任表示,民政部门对待儿童工作,原则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对于私自收养儿童的家庭,民政部门要动员其把儿童送交福利机构,可以通过专业机构评估,找到最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收养这个孩子。如果张老汉想要收养儿童,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但是并不意味这捡到的这个孩子就一定由他来收养。不过民政部门在评估想要收养这个孩子的家庭的各项条件时,因为此前张老汉抚养孩子三年多,有感情基础,会优先做考虑。

专家观点:依法行政要“法理情”相互融合积极作为处理好弃婴收养问题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社会学教授邱建新:

当我们今天要强调依法行政的同时,我们如何做到法理情一个融合。当每个部门都依据着或者僵化地机械的抱守着所谓的制度的时候,那么这个孩子的救助就成了问题,而这个背后就导致着政府的不作为。

如果相关部门都不作为,那么最终伤害的是这个孩子,是这个领养人。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相关职能部门对于领养者是否有能力领养,对各个方面进行一个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如果这种相关的条件确实具备相关的条件,那么能不能补办相关的条件。如果说不具备,那么好了,民政部门的福利机构如何进行接管,而不是简单的相互推诿。我觉得在依法行政的同时,我们也要做到以制度为准绳,以及以事实为依据之间的关系,能够把刚性的依法行政和人性化的依法行政结合起来。

法律知识

一、根据民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08〕118号)等规定:

2009年4月1日起,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公安部门严格执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弃婴需在当地入户福利院集体户口后,方可办理收养迁移入户。

二、《收养法》相关规定:

1、我国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是指由于特殊的原因无法和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包括: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法>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要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

3、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主播王瑾点评:

如在路边看到弃婴应第一时间报警,如果您有收养意愿应向民政部门申请,收养应履行合法手续。此事的处理涉及到徐州睢宁县的公安和民政两个职能部门,睢宁公安部门在接到百姓需要开具出警证明之时为何没有主动排查孩子的来源,这是否会是被拐卖的孩子?难道不应该引起警觉吗?睢宁民政部门因警方出具的证明不符合要求就可以放任不管了吗?民政部应该协同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并指导张老汉依据法律法规来收养。

原标题: 徐州一市民私自收养弃婴三年多 户口难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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