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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邑男子酒后滋事伤民警 阻碍执行公务被拘留

大众网德州1月15日讯(通讯员 刘原 王强)近日,家住临邑县德平镇的李某酒后无德不仅深夜踢踹别人经营的商店卷帘门,还对接警前来的派出所民警进行殴打,最终因为寻衅滋事、阻碍执行公务被临邑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当天,临邑县公安局德平派出所民警接辖区群众报警称:有人酒后在德平镇龙泉大街自己经营的电脑商店门口滋事,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发现一名男子正在踢踹一电脑商店的卷帘门,并扬言将电脑商店内的物品砸毁。民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料该男子不仅没有停下来,转而对出警的民警等进行殴打,阻碍民警正常依法执行职务。后李某又打砸德平派出所的大门。案发后,该局立即启动民警维权机制,督察、法制等部门通过查看民警执法录像等视频资料、询问案件当事人以及出警民警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酒醒后的李某亦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非常后悔酒后做了违法的事。

目前,李某因涉嫌寻衅滋事、阻碍执行公务已被临邑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二十日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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