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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拒绝开推荐信,被居民起诉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代理需要出具亲属身份证明,或者单位、社区和社会团体开具的推荐函。黄某是温江区某社区5组村民,因其提起诉讼需委托一般公民作为其委托代理人,故向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申请为自己开具推荐信,被居委会拒绝。黄某认为居委会属于一级行政机关,其拒绝为自己开推荐函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遂上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居委会的行为违法,并请求判令居委会依法为其出具公民代理推荐信。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这起案件的被告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具有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居委会与黄某之间属于平等主体关系,不具有行政管理相对关系。黄某起诉居委会不向其出具行政诉讼公民代理推荐信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院认为,黄某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应依法不予受理,法院作出了驳回黄某起诉的裁定。

每年10%的公民代理需要社区推荐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俗称公民代理的人),而这三种公民代理人在诉讼中必须提供近亲属证明、有关团体、单位或社区的推荐材料。

据介绍,双流法院每年有10%左右的案件实行的公民代理,其中绝大多数是以亲属关系进行代理,但往往无法提供亲属证明材料,也只能通过社区开具推荐函。“导致多数人将居委会视为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单位,而社区往往认为自己没有开函的义务,因此引发纠纷。”双流法院立案庭相关法官介绍,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公民代理可以以社区推荐的形式进行,但为公民代理开具推荐函的确不是社区的义务,公民无权要求社区必须开具。

双流法宣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周茂梅 编辑 水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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