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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岁他成为全省最年轻法院副院长 56岁他身背四宗罪锒铛入狱

风中雨

法院是个讲理说法的地方,身为法院院长,应该率先垂范,秉公执法。当然,也有极不靠谱的法院院长。吴远豪,这位24岁时即成为云南省最年轻的基层法院副院长,不但贪污公款近百万、受贿近70万、挪用单位公款,还与他人通奸。2016年1月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二审刑事裁定书,宣告了这位院长为此所付出的沉重代价。

24岁他成为全省最年轻法院副院长 56岁他身背四宗罪锒铛入狱

(吴远豪在法庭受审)

24岁担任基层法院副院长

1982年,吴远豪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入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4岁时即成为云南省最年轻的基层法院副院长。后来,他先后担任马关县法院院长,文山市法院院长等职务。

吴远豪曾多次立功受奖,他回忆说:“回想这三十多年的风风雨雨,不论是在解决纠纷的田间地头,还是在打击违法犯罪的现场,有过生死的较量,从未惧怕和胆怯。”

2014年5月13,文山州纪委的一则通告,让吴远豪的命运陡变。通告称,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主任吴远豪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前一天,吴远豪接到文山州纪委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向文山市纪委退缴赃款人民币120万元。

身背与他人通奸等四宗罪

因涉嫌犯罪,56岁的吴远豪于2014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2015年3月31日,文山州纪委在《被欲望侵蚀的法官——文山州中院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原主任吴远豪违纪案件剖析》(以下简称《案件剖析》)中说,经查,2009年至2013年,吴远豪利用担任马关县法院院长、文山市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50.05万元,受贿71.35万元,非法占有单位财物47.42万元,且存在私设小金库、挪用公款、与他人通奸等问题。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吴远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单位成了自己的提款机

吴远豪的“生财之道”之一,是将公款当“私款”。

2008年1月,吴远豪利用单位小金库资金购买价值38.5万元的车辆,落户于某企业名下供自己使用。为防东窗事发,他安排驾驶员及亲属长期在外租用车库进行停放。

2010年至2013年,吴远豪指使时任文山市法院出纳的戴某,用单位公款向妻子杨某的加油卡内分别充值1.2万元、2万元和5万元,油卡由妻子和儿子长期使用。

2012年5月至2013年10月,吴远豪利用担任文山市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将家庭购买使用的电视机、沙发、发电机等物品支出单据共计11.85万元在单位财务账上列支报销。

向建筑商“借款”不还

吴远豪的“生财之道”之二,是借机受贿。

2003年底,吴远豪找到云南省某建筑公司总经理吴某为其修建住房,总建房款21.08万元。其间,吴远豪调任马关县法院院长,并组织建该院审判大楼,吴某“顺利中标”。为此,吴远豪不再支付21.08万元的建房款。在吴远豪的关照下,吴某又获得了马关八寨法庭和文山马塘法庭建设项目。

2011年7月,在得知文山某建筑公司经理王某想承建文山市法院审判大楼工程后,吴远豪向其“借款”25万元后,王某“顺利”拿到工程。吴远豪也不再提借钱一事。

此外,时任文山市人民法院院长的吴远豪将28万元公款借给柏某和杨某用于个人购房,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三罪并罚被判15年

吴远豪犯罪一案,由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院审理。

2015年4月28日,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吴远豪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吴远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院查明,吴远豪具有自首情节,所犯贪污罪系坦白交代,且积极退缴大部分赃款,一审已对其所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减轻处罚;对其贪污罪从轻处罚。

云南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4岁他成为全省最年轻法院副院长 56岁他身背四宗罪锒铛入狱

奉行“人生得意须尽欢”

《案件剖析》一文指出,吴远豪从事法律工作30多年,可他却以身试法,从一名法官沦为阶下囚。

吴远豪作为法院的一把手,集“人、财、物”三权于一身,权重难制。在这种“便利”的条件下,吴远豪视单位公款为私款,在单位用公款报销个人费用、违规购买和占有公车,暗地与工程建筑商搞权钱交易,投资入股企业坐享其成。

从吴远豪的忏悔书可以看出,他一直以来奉行着“人生得意须尽欢”的人生哲学。平日里,他喜欢和工程老板交朋友。那些围绕在他身边的建筑老板,为了各自的利益,或以金钱为诱饵、或以饭局为纽带,主动与其拉关系,迎合他的“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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