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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招处女座\"是就业歧视的变异

“本岗位只招处女座员工!”在网络上流行着各种“黑”处女座的段子,不过在线下,青岛市一家企业却对处女座的员工情有独钟。17日,记者在李沧区举办的一场招聘会上遇到了这样的一幕。这家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刘女士告诉记者,处女座的员工是把风险控制得最好的。(1月18日《扬子晚报》)

处女座的人,通常比其他星座的人更易求职成功,这也许在某些人看来,是个丑陋的事实。然而,青岛一家公司,只招处女座的员工;目前公司11名员工,全部是处女座。无独有偶,一名求职者,能力明显不如同场竞争者,却意外胜出,胜出的理由是因为其属猪,而公司老总迷信属相,并对属猪的人情有独钟,以至于这位老总经营的公司成为“猪天下”。

问题是,在企业招聘中,以属相论成败,以星座论英雄,并非是个案。时下,多个地区均有企业以属相或星座作为招聘限制条件,两个新造的词汇也不胫而走——“属相招聘”或“星座招聘”,即某些用人单位,根据十二生肖的命相关系或星座运势来招聘员工,用属相或星座相合相克来决定人才取舍。可见,如今就业不仅是知识和能力的搏弈,更是属相和星座的竞争,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社会病态。

由于工作性质、岗位需要等方面原因,招聘单位对应聘者提出一些特殊要求,这是可以理解的,应聘者应根据不同单位的具体要求,去应聘适合自己的岗位。但这些特殊要求必须有一条底线,不能无视科学、公平等基本要素。而完全靠属相、星座这些要素来评判一个人,没有科学性,也过于绝对化,已涉嫌属相、星座歧视。殊不知,属相、星座歧视,虽然没有乙肝歧视、性别歧视、相貌歧视等那么露骨,但属于就业歧视的变异,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虽然目前我国对属相、星座歧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如果涉及到就业应聘,就可以在反就业歧视中找到相关法条。比如,《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又如,《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如果劳动者在就业时,遭遇到了属相或星座歧视,要注意取得相应证据,比如相关录音、录像、广告里涉及属相等的文字,劳动合同中对属相的限制等,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问题是,仅靠劳动者个体维权,显然难以扭转属相歧视现象;特别是,相关法律的缺失,也让劳动者遭遇维权困境。因此,立法部门应研究制定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法律条款,并将属相、星座歧视等纳入其中,便于劳动者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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