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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复婚登记是否属于夫妻关系?

读者黄女士来电咨询:我与男方2010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自打生育女儿后,由于男方重男轻女思想比较严重,经常对我无故殴打、谩骂,无奈双方通过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后,由于女儿年幼,再加上男方经常向我承认错误,我见其确有悔改表现,就同意与其和好,双方又办理了婚礼,开始共同生活,但双方至今未办理复婚登记。问我们双方现在是否属于夫妻关系,若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是否受理我的离婚诉求。

张向龙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还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黄女士与男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后双方通过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从法律上讲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离婚后,双方虽然又办理了婚礼,开始共同生活,但双方至今未办理复婚登记。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才取得法律上认可的夫妻关系,民间所谓的举办婚礼,只是民俗方式的认可,法律上只认为双方属于同居关系,不具备合法的夫妻身份。现您方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因为目前您双方并不具备法律上认可的夫妻关系。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 法律咨询热线:13072265550 13102125500 时间:早8点半至晚5点半 网址:www.jishuilawyer.com 地址:河北区昆纬路88号新闻大厦1层 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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