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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统一专利制度介绍

欧洲统一专利制度介绍

编 译 | 王庆璐 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欧洲统一专利制度包括欧洲统一专利和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本文期望就统一专利制度的执行情况做全面性的介绍。

筹备委员会的工作

筹备委员会正在进行建立统一专利法院的法律、财务、技术、后勤和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

筹备委员会由《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25个缔约国的政府代表以及起草《协议》的部分专家组成。

筹备委员会法律团队的主要目标之一是起草《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 《筹备委员会议事规则》。经过18次修改,《议事规则》最终通过,并于2015年10月19日对外公布。

但是《议事规则》或许仍需要一些修订, 如改变目前提议的可收回成本量和法院费用。当下已经有抱怨称法院费用很高(当事双方每一方的费用为1-2万欧元)。

与此同时,2015年10月1日在布鲁塞尔25个缔约国签署了一个确保顺利过度到统一专利法院运营阶段的《议定书》。该议定书为在过度阶段提交的一些临时申请提供服务。主要的选择之一是从该系统选择退出的可能性,而退出的费用仅为80欧元。

目前约40万件专利等待该《议定书》生效,如果其批准通过状态和《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一样,那么该《议定书》预计在2016年7月生效。一旦生效,退出的请求可以通过网站上的一个门户,使用一个特殊的软件应用,自动将在议专利的详情上传到统一专利法院注册处。根据《协议》第48条(1)款和第28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由那些被授权可以在25个签署《协议》的国家的法庭上出庭的律师代理。《协议》第48条(2)款规定当事人也可以由有资格(欧洲专利诉讼证书或者同等证明)在EPO做代理的欧洲专利律师来代表。

诉讼证书可以是由布达佩斯的培训中心授予, 也可以是由欧盟的公私立大学授予(如国际工业产权研究中心(CEIPI)等),或者从德国、英国、荷兰、匈牙利、意大利、波兰等国家的其他大学获取的一年过度期文凭也是被接受的。相应的规章已经被通过。

在2015年10月19日最后一次会议上,筹备委员会也见证了即将组成统一专利法院的法官们的前两个模块培训的顺利结束。培训后期将会在欧洲特设的专利法庭以实习生的身份继续进行。

其他的后勤,技术(计算机系统),以及人员方面建设也取得很大进展。

选举委员会工作(SC)

选举委员会是在EPO框架下建立起来的一个特殊的委员会。

它的目的是监管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强化合作的《第1258/2012号欧盟条例》和《第1260/2012号欧盟条例》下欧洲专利统一保护的运行。当这两个条例生效后, 它则会转去管理和监管统一专利的维持。

2014年12月9日在选举委员会的第11次会议上,选举委员会通过了《选举委员会职能规则》的第1至24条。2015年6月15日的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规定具有统一保护效应的欧洲专利的维持费的第25条规则。选择了Top4的方案,如维持费等同于现在在英,法,德 和荷兰生效的维持费的总和。

2015年10月1日为统一保护做准备,意大利加入强化合作,这将会促进Top4方案的修订,意大利的费用进而取代荷兰的费用。

在Top4+意大利方案下,维持一个20年的统一专利的总费用为3.2欧元左右。

选举委员会在2015年10月17日再次集会,就50%的维持费在同意上述两个条例的25个国家之间如何进行分配取得进展。

统一专利制度的执行

统一专利制度想要生效,《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就必须要有13个国家批准通过。目前为止只有8个国家批准通过(奥地利、法国、比利时、丹麦、瑞典、马耳他、卢森堡和葡萄牙)另外两个必须要通过的国家,德国和英国目前还没有表态。英国要求先最终通过现阶段还在英国国会进行讨论的新知识产权法,然后再讨论《协议》批准通过。《协议》预计在2016年的上半年生效。而目前德国的批准程序已经在进行。荷兰,芬兰和意大利应该是最后三个完成批准的国家,以此来满足13个国家批准的条件。

因此,整个欧洲统一专利制度预计可能在2017年的2月-3月生效。

一些其他国家(如捷克和波兰)在等英德两国对于该专利制度的批准,同时也在等统一专利法院和统一专利运营后,测试用户的接受程度。

统一专利制度未来使用的现行不确定性

在一定程度上,使用者将会不得不基于以下两个因素来决定是否使用“统一专利制度”。

  • 1)统一专利的费用

  • 2)法院的强化法律保护,选择退出以及相应的费用。

1)统一专利(欧洲专利统一效应)的费用

统一专利费用需要与传统欧洲专利生命周期两个阶段的费用相比较。

a)第一阶段

获取统一保护本身的费用

统一保护的费用相对来说比较低,但是是有代价的。统一效应以及英语翻译(专利申请以德文或者法文进行的)或者欧盟成员国中其他国家的官方语言翻译(在这些国家进行英文的申请)需要在欧洲专利授予公开后的一个月内向EPO提交。根据第1260/2012号条例的序言的第12部分陈述事实部分,自动翻译是不被接受的。

因此,这个费用的多少就会因申请篇幅的长短而异。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手动”翻译只是在6-12年的过度期内被要求。

统一专利保护的费用需要跟传统欧洲专利保护的费用相比较,而这个费用又会根据每个专利持有人所要求的专利保护范围的不同而出现差异。

这里仅仅举个例子,因为《伦敦协议》,在以下5个国家的翻译费用是零: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和卢森堡;在以下6个国家的费用最低:荷兰、匈牙利、克罗地亚、瑞典、丹麦和芬兰(只要求权利要求的翻译和一个英文或者是官方语言的申请文本);在以下3个国家的费用也是最低的:立陶宛,拉托维亚,斯洛伐克(只要求将权利要求翻译成其官方语言)。因此,与传统EP相比较,具体费用还需要根据选择保护的不同国家和翻译的文本篇幅具体案子具体分析。

b)第二阶段

统一专利维持费用

在上面第二部分中提到的Top4提议表明,从维持的角度来看,统一专利可能对于目前只在一个、两个、三个或者四个国家维持欧洲专利的专利持有人来说没有经济上的优势,因为未来的统一专利维持费要比现行的费用高。欧洲专利在24个参与未来统一专利的国家的现行维持数据(2011)如下:

a)65%的专利持有人仅在一个、两个或者三个国家(英法德)维持他们的欧洲专利。

b)13%的专利持有人在第4个国家维持欧洲专利。

c) 7%的专利持有人在第5个国家维持欧洲专利。

d)4%的专利持有人会在第6个国家维持欧洲专利。

e)2%的专利持有人会在第7个国家维持欧洲专利。

f)2%的专利持有人会在第8个国家维持欧洲专利。

g)7%的专利持有人会在24个国家中的其他国家维持欧洲专利。

因此第一个结论是:基于统一保护的成本,Top4提议将只会维系22%的专利持有人的兴趣(上述c, d, e, f, 和 g 条件下的权利持有人)。

而且就目前操作的实际情况来看,持有来源于单一母欧洲专利的超过5个或者更多国家的国家专利的持有人几年之后渐渐的倾向于一个接一个的放弃维持他们在这些国家的专利,最后其专利只是在四个或者三个甚至更少的国家进行维持。统一专利维持方案没有考虑这个问题,从维持的角度看,这一方面可能会减少统一专利的吸引力。

2)法院的强化法律保护,选择退出以及相应的费用

为欧洲专利选择统一保护意味着统一专利将会自动成为统一专利法院管辖的对象,不存在选择相应的成员国国家法庭的可能性。这和国家司法管辖权比起来,可能对专利持有人来说会涉及一系列的不利因素。

♦ 裁定的泛欧洲效应(特别是统一专利的全球无效)

♦ 统一专利法院地方局的某些语言的不熟悉性

♦ 围绕统一专利法院程序的不确定性

♦ 统一专利法院某些地方局的专业化程度低

♦ 诉讼的可能分歧

♦ 易受擅长“鱼雷策略”的律师和专利流氓的威胁

♦ 关于未来统一专利法院案例法的不确定性

♦ 围绕统一专利法院运行的临时措施和费用的不确定性

♦ 欧盟法院的可能参考

♦ 围绕着统一专利法院费用的不确定性

♦ 一天听证可能的总费用(10万欧元?)

♦ 25个成员国统一《补充专利证书》(SPC)确立的不确定性

但是,对于7-14年的过度期,通过传统欧洲专利途径获得国家专利的持有人,通过选择退出和选择国家法庭,将能够避免这些不利,同时也可以选择再次进入利用统一专利法院提供的集中化程序。这些选择的费用还有待商榷。申请人呼吁这些费用应该为零。

总结

在两个过度期内,第一个从6年到12年,在这期间,当申请统一保护的时候,提交授权欧洲专利翻译的义务是存在的,第二个过度期是7年到14年,在这段时间里, 传统的欧洲专利将会被允许选择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然后维持在国家法庭体系下,申请人可以有选择性的一步步使用“统一专利制度”。

图片来源 | 网 络

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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