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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变卖法院查封财产 淄博一男子被判刑

陈某于2013年分三次向姚某现金52000元,借款到期后陈某拒不归还欠款。姚某起诉后,沂源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支付姚某借款52000元及利息。

在案件审理期间,依照姚某的申请,沂源法院于2014年查封了陈某的数控车床、普通车床各一台。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均未获得财产线索,且陈某一直推诿、躲避执行。

2015年2月,被执行人陈某到沂源法院接受调查时,执行人员告知其不得对法院查封的车床进行转移、变卖或者毁损,否则将承担刑事责任,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同意在2015年4月17日一次性支付所欠款项,如逾期则由法院依法处置诉讼中保全的两台机床。到期后,陈某未履行协议,执行人员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其一直拒接电话,执行人员发信息追问查封物下落,被执行人陈某看到无法再隐瞒下去,便承认查封物在年前已卖给青州一家公司,但拒不说明相关具体情况。

陈某作为被执行人,非法处置沂源法院查封的财产,且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严重妨害了执行,沂源法院遂以陈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移交公安机关侦查,2015年8月9日陈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5年8月21日被逮捕,并于2015年11月6日移送法院起诉,2015年11月沂源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沂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知系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仍予以非法处置、私自变卖,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

本案中被执行人陈某明知在其财产已经被执行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将财产变卖,且拒不交出变卖款,造成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被移送侦查起诉,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最终被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得到应有的惩罚。 (沂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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