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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的钱“打水漂”,问题竟然出在借条上 ——教您如何写借条

民间借贷是个人或中小企业解决资金周转不灵的常用手段。有融资需求的个人或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融资,往往存在着审批周期长、审核严、担保要求高等障碍,民间借贷相对快捷、易于实现。而对于投资者来说,民间借贷的年化收益率普遍高出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短期内可见收益多,近年来,民间借贷倍受公众青睐。

但因为民间借贷一般较为随意,过程简单,且多以“保证”形式进行担保,在涌现出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贷款人)往往因缺乏有效证据,维权效果不理想。

一、案情回顾:

因朋友陈某急需周转资金,张田(化名)女士于2013年9月3日一次性借给了朋友100万元人民币。借款当天,张女士直接从自家保险柜取出了100万元现金交付给了陈某,并与陈某当场签订“借条”,内容如下:“张田于2013年9月3日借给陈某100万元,借期1年,月息按照2%计算。特立此据!”

2014年9月,借款期限届满,陈某未按时归还张女士借款,张女士多次催促其还款,陈某均未作出任何回应。2015年1月,张女士依据借条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陈某归还张女士100万元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陈某以“未实际收到借款”进行抗辩。

2015年2月,法院作出判决:以“不能认定张女士已将借款本金实际支付给陈某”为由,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案情点评:

纵观本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孙文杰律师认为: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主要原因在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实践合同,即借贷关系自借款实际支付时方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借人应当就借款合同生效、借款本金交付情况、利息约定、还款期限等内容进行举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诉讼请求得不到或只能部分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张女士仅有一份内容不全面的借条,在其不能有效地证明其已经将借款本金交付陈某的情况下,法院无法认定张女士与陈某的借贷关系已经生效。

为防止同类事件发生,在将款项出借给他人时,出借人务必要注意保留以下几方面证据:约定借款本金、利息、借款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已经将借款本金支付借款人等。特别涉及借款金额较大的,法院在认定借贷事实时往往比较谨慎。律师建议,涉及借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借款,请避免使用现金直接交付,尽量采用能保留交易记录的银行转账、电子银行支付等方式。

另一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因此,如确实有必要采取现金方式交付大额借款本金的,应尽量在有见证人的场合进行现金交付,保留出借人自己账户的取款记录,并注意保留能够证明交易细节等的有效证据,同时在借条中载明“以现金方式进行一次/多次支付”,方便与出借人自身取款记录等相匹配。

三、律师提醒:

1、当前国民经济处于下行期,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需谨慎,投资前务必对投资模式、盈利点、领头投资人等内容进行了解及核实;不要轻易相信年化收益率明显过高的投资渠道;尽量选择有实物(如房子、车子等)进行抵押担保的渠道进行投资。

2、出借款项时,不要为了省事或碍于情面,不签订或随意签订能够证实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选用并签订内容完善的法律文书是避免纠纷或产生纷争时有效维权的关键。一份有效的借款合同或一张内容完善的借条,匹配上相应的打款凭证,基本能够证实借贷关系的存在并有效。

四、教您如何写借条

借出的钱“打水漂”,问题竟然出在借条上 ——教您如何写借条 (图片来源于:“人民日报”微博)

1、如上图所示,开头标题应注明“借条”。

“借条”与“欠条”虽一字之差,但性质完全不同。“借条”能够直接表明双方因借贷关系而产生负债。而“欠条”只能表明双方之间负有债务,但负债原因不明确,可因买卖、劳务等多种原因产生,不能直接指向借款关系。

2、写明借款目的,如上图中的“购买房屋”。

借款目的能够更加完整说明借贷关系,有助于将来查明借款事实。

3、载明“现收到xx以现金/银行转账借出的款项”字样。

一方面,直接载明“现收到xx借出的款项”,能够起到借条与收条二合一作用,无需另行书写“收条”,并强调借款本金已经实际支付;另一方面,注明支付方式为现金、银行转账或是其他方式,将来在举证付款方式时,也方便提供相匹配的打款凭证等付款证据,避免发生争议。

4、借款金额应当同时填写大小写两种形式,防止篡改。同时,载明币种。

5、约定借款期限。

约定借款期限能够明确借款人还款的时间,也是开始计算违约责任(如逾期罚息)的时间点。如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还款;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对借款期限予以举证。为防止出借人无有效证据证明借款期限,双方对借款期限发生争议,应当在借条中对借款期限予以明确。

6、约定借款利息。

出借人向法院申请主张利息时,应当对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予以举证。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如借款双方对利息有约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固定。

另一方面,对借款利息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息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借贷双方不得再以“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形式,变相约定收取高于法律规定的利息。

已熟记人心的“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已经正式停止执行。

借出的钱“打水漂”,问题竟然出在借条上 ——教您如何写借条

借出的钱“打水漂”,问题竟然出在借条上 ——教您如何写借条

7、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

还款方式也为出借人的举证范围,特别双方对还款方式有特殊约定的(如约定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等),更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固定。

如双方约定有违约责任(如违约金、逾期利息等),也应当在借条中予以明确约定,如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对违约责任进行证明,违约责任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另外,为充分保障合同守约方的利益,在约定违约责任时,建议增加“由违约方承担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的约定。

8、借款人签字、按手印。

签订借条时,务必需要当事人亲笔签名并按手印,以确保借条的真实性,并附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出借人应当避免由他人代借款人签字。另外,身份证号码有助于准确识别当事人,因此,借条中应当载明借贷双方的身份证号。

9、载明借条落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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