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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让人民法院"改"了什么?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司法是法治体系的重要基石。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审理案件,发挥定分止争、权利救济、制约公权等功能,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完善司法管理体制,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司法制度在依法治国理政中的作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国法院一直高度重视司法改革工作,通过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提升司法公信,促进司法公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2013年以来,中国法院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立足中国国情,紧扣时代脉搏,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积极、稳妥、务实地推进司法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司法改革让人民法院

01中国法院制度和改革进程

中国法院改革的制度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开展民事、行政执行和国家赔偿等司法活动。

中国法院改革的基本历程

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法院就开始了以强化庭审功能、扩大审判公开、推进司法职业化建设为重点内容的改革历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院组织体系、法官制度、诉讼程序、审判方式、执行制度、司法管理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大规模改革,并于1999年、2005年、2009年分别发布了三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这三个纲要是2013年之前中国法院改革的基本纲领和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65项具体改革举措,并将之作为《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于2015年2月4日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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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时间节点图

中国法院改革的组织实施

2014年初,中国成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2014年1月22日至2015年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了19次全体会议,其中13次涉及司法体制改革议题,审议通过27个司法体制改革文件。

司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考虑到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措施,根据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原则,中国分三个批次,就上述四项措施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试点,为全面推进改革积累经验。

02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根据中国宪法,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地方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

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改革司法管理体制的重点,是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彰显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试点地区依托省级平台,以公开、透明、民主方式推进统管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在广东省深圳市设立第一巡回法庭、在辽宁省沈阳市设立第二巡回法庭,分别管辖广东、广西、海南3省(自治区)和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重大行政案件和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重心下移、方便群众诉讼、就地解决纠纷。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共收案1774件,结案1653件,审限内结案率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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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组织架构示意图

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

针对跨行政区划案件容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等问题,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在北京、上海分别设立,作为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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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组织体系示意图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2014年11月至12月,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先后挂牌成立。截至2015年12月31日,北京、上海、广州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4万余件。知识产权法院通过集中审理典型案件、发布典型案例、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树立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形象。

探索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为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完善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

为进一步拓展蓝色经济空间,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调整海事诉讼管辖制度,合理扩大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推动确立以民商事案件为主,合理涵盖其他领域的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

加强对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并指导各地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共计456个。

完善维护司法权威的制度

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相关罪名:第一,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增加一档法定刑,并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第二,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增列为犯罪;第三,增设虚假诉讼罪,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列为犯罪。

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

人民法院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配合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推动完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江苏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连续两年稳定在90%以上,南通等9个地级市的出庭应诉率超过90%,昆山等59个县(市、区)达到100%,海安县人民政府连续3任县长亲自出庭应诉,连续6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外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对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均将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以及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将视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在办案工作中遇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在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之外过问案件情况的,会及时将过问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以及过问案件的情况全面、如实地录入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并留存相关资料。

03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宪法确立的重要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属性。中国法院通过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等法律原则,科学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防止冤假错案,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在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建设上取得积极成果。

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

2013至2015年,各级法院共依法宣告2369名被告人无罪,切实保障无罪者不受追究。2013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共监督指导各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重大刑事冤假错案23起,包括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案件,提振了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在庭审中贯彻现代司法文明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安部先后就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出庭受审着装问题印发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开庭时,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不再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受审,正在服刑的罪犯不再穿着监狱的囚服出庭受审。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解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的,看守所应当将穿着正装或便装的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移交人民法院。

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201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

切实保障律师依法履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文件,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论辩护权、申请调取证据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权、代理申诉权,以及保障人身安全、提供履职便利等方面的执业权利。

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建立减刑、假释公开审理制度和典型案例定期公布制度,严格对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

加强国家赔偿工作

为充分发挥国家赔偿的权利救济职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国家赔偿指导性案例,完善赔偿案件质证程序,规范精神损害抚慰金裁量标准,就进一步加强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工作提出意见。2014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0881件,赔偿金额为11338.9万元。

规范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2014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规范没收财产、追缴、变价措施、执行异议等刑事涉案财物执行程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有关部门,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审前返还程序,明确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完善权利救济机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04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司法权是判断权,强调独立性、中立性和亲历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规律的客观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先行试点工作基础上,不断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科学确定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合理界定问责标准和程序,强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基础性、全局性地位。

改革审判权力内部运行机制

试点法院结合本地实际,优化人员配置,改革内设机构,取消审批环节,推动法院院长、庭长亲自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

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先行过滤机制,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外,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审判委员会评议实行录音、录像,全程留痕,所有参加讨论和表决的委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考评和内部公示机制。

完善司法责任制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意见,明确法院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机制。

推动完善审级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下发通知,提高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诉讼标的额标准;要求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规范发回重审制度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发布司法解释,统一指令再审和提审的标准,严格禁止随意发回重审,明确要求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应当在裁定书中阐明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

推进法院标准化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人民法院案件信息业务标准(2015)》等标准化文件,对全国3512个法院进行代码化处理,构建起三层级案件类型体系,分为10大类、52中类、131小类,涵盖130多类司法职权活动,覆盖每年1500多万件案件。

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11批56件指导性案例,并就案例指导工作制定实施细则。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通过汇集、编撰、整理指导性案例,及时总结知识产权审判规则和经验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05推进司法公开

为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以上率下,统筹谋划、一体部署,同步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和新媒体平台,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推进审判流程公开

2014年11月,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正式开通。目前,全国已有32个省份基本建成了辖区统一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并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开通了链接。

推进裁判文书公开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建立全国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并率先在该网公布本院作出的裁判文书。2014年1月1日起,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陆续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目前该网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国已有3499家法院实现了向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裁判文书,已公布裁判文书14481804份,总访问量达到4.1亿人次。

推进执行信息公开

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信息、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案件流程信息、执行裁判文书四项公开信息予以整合,统一纳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开通执行指挥系统,实现与21家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线连接,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为全国3124个法院开通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创新司法公开的形式和内容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建设法院政务网站、法院微博微信、移动新闻客户端、院长信箱等,打造全方位、立体式的信息公开平台。2015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英文网站正式开通。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新浪网官方微博粉丝数已突破1369万人。全国3636个法院开通官方微博。2013年12月,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正式开通。2015年2月,中国法院手机电视客户端上线,第一时间向社会传递人民法院重点新闻和重要案件庭审情况等司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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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的中国法院司法公开平台示意图

06扩大司法民主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也是提升司法公信、扩大司法民主的客观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增强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感和信赖度。

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

2015年5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并在全国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0个法院开展试点。截至2015年11月8日,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已陆续完成,各试点法院新增选人民陪审员7800余人,人民陪审员总数已增至法官总数的4倍左右,广泛性、代表性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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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对比图

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联络平台

为广泛听取并及时反馈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和建议,2014年1月1日,最高法院开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沟通平台,设有联络工作动态、代表建议及答复、政协提案及答复、重大案件通报等栏目,构建了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之间全天候的联系渠道。

完善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制度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廉政纪律,不断改进司法作风,并实行廉政监督卡和廉政回访等制度,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对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

07加强司法便民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线。最高人民法院着力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六难三案”问题,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通过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和人民法庭建设,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机制。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解决“立案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将立案审查制改革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立案登记制度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5月至12月,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994.4万件,同比增长29.54%,当场登记立案率达到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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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示意图

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

为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就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出指导意见,并依托现代信息化技术,创建了诉讼服务大厅、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移动客户端等诉讼服务平台,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的司法需求。

推进人民法庭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就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人民法庭工作提出意见,积极推进以中心法庭为主、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辅的法庭布局形式,优化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和人员比例。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科学构建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工作机制。

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推进会,在全国确定50家示范法院,确立“国家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现代纠纷解决理念,全面部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发布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建立统一的司法救助处理机制,完善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等无法获得有效救济、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2014、2015年,中央和地方安排的救助资金总额分别为24.7亿元、29.49亿元,2014年共有8万余名当事人得到司法救助。

改进涉诉信访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接访系统于2014年5月开通。接访法官使用远程接访系统,实现最高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和信访人之间的三方“面对面”沟通。远程视频接访系统自2014年5月份投入使用以来,已完成接谈8200余件。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开通网上申诉信访平台。

08推进法院人员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完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推动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配套的薪酬制度,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

改革法官选任制度

试点地区在省一级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任程序,确保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优秀法律人才成为法官人选。

完善法官逐级遴选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法官逐级遴选的改革方案,并率先从下级人民法院法官中公开遴选审判员。201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严格遴选,从全国地方法院的62名报名者中遴选确定7名优秀法官。

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面向专家学者、律师、其他机关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2014年3月,从195名报名者(其中专家学者76人,律师75人,党政机关人员44人)中择优确定5人为选拔人选。

推进法院人员科学分类

为进一步优化法院人力资源配置,中国法院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并分别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实现各归其位、各尽其责。通过健全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等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切实减轻法官的事务性和程序性工作负担。

建立法官员额制度

试点地区根据法院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等基础数据,结合法院审级职能、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置、办案保障条件等因素,科学确定三级法院的法官员额,并根据案件数量、人员结构的变化情况,完善法官员额的动态调节机制。

完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配合中央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和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试点方案根据法官的职业特点,建立了法官单独的工资制度,较大幅度提高了法官的工资水平。

建立法律研修学者和法律实习生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与法律院校及法律科研机构司法合作交流,推动完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法律研修学者制度和法律实习生制度,从40余所法学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推荐的人选中,确定接收法律研修学者10人、法律实习生50人。

严格规范法院人员业外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印发文件,禁止法院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6种接触交往行为,要求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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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示意图

09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建设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重要地位。为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新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法院信息化3.0建设,依托大数据技术,完善信息基础设施,推动实现各类信息全面覆盖、移动互联、跨界融合、深度应用、透明便民、安全可控。

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指导下,已实现全国3512个人民法院网络全连通、数据全覆盖、业务全开通。全国建成1.8万个科技法庭,实现重要案件“每庭必录”;建成2160余套远程讯问系统,实现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人民法院和看守所之间的远程讯问。最高人民法院与财政部、公安部等6个单位建立点对点连接,与20多家金融机构和航空、铁路等部门建立总对总连接,23个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与相关部门的点对点或总对总连接,初步实现信息报送、信息共享、执行查控和信用惩戒等业务协同。

完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全国99%的人民法院建成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审判活动主要流程节点信息的网上流转和卷宗的数字化管理。人民法院使用信息系统对办案期限进行预警,对办案程序进行监控,对办案风险进行评估,对庭审行为进行巡查,实现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制约。

实现全国法院案件信息全覆盖

最高人民法院建成信息集控管理中心,具备即时收看全国四级法院庭审直播、彼此交流会商、数据集中管理等功能。人民法院数据集中管理平台每5分钟更新一次全国法院数据,已经汇集全国近4年6300余万件案件数据和3400万份裁判文书,并以日均5至6万起案件数量递增。实现案件数据全覆盖,全国法院新收、旧存、已结、未结案件数据自动生成实时汇聚到最高人民法院。

推进电子法院建设

各级人民法院创新诉讼服务模式,探索建立“电子法院”,通过互联网办理诉讼业务,变“群众跑”为“数据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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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从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改起,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始终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立足中国国情相结合,走中国特色司法体制改革之路;始终坚持循序渐进、依法有序推进改革,走顶层设计与试点探索相结合之路,确保改革积极稳妥开展。

人民的理解支持是司法改革的动力源泉,人民的获得感是司法改革的评价标准。面对时代的新挑战、人民的新期待、科技的新进步,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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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舆论热点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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