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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胎儿的权利认定

案件回放

王某驾车在转弯时与宋某骑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宋某受伤。经鉴定,宋某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王某为宋某支付了2万元治疗费。案发时,宋某19岁,女友张某已怀孕8个月并于案发后2个月诞下一名婴儿。由于甲保险公司为肇事小客车的承保单位,故宋某将王某和甲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法官讲法

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本案中,宋某和其女友张某均未达到法定婚龄,两人不能成立合法婚姻关系,张某所生婴儿属于非婚生子女,且案发时,张某所生婴儿尚处于胎儿状态,宋某请求被告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吗?答案是肯定的。

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虽然不是合法婚姻的产物,但违法者是其父母,非婚生子女本身并无过错。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非婚生子女作为间接受害人,同样享有抚养、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样的立法精神,体现了对胎儿权利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虽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对胎儿抚养权利的保护,属于人身权延伸保护的范畴,有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故在学理上及司法实践中均将胎儿列入被抚养人范围之内,具体的赔偿,可从其出生之后给付。所以,宋某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

宋某是农村户籍,在城里工作,其初生婴儿的抚养费应当怎么计算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该条规定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扶养人的状况来认定,而不是以被扶养人的身份(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或者实际生活地确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扶养人即直接受害人虽为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都在城镇的,其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计算。此时,根据直接受害人的身份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更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的利益,也更能填补直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宋某虽为农村户籍,但其已在城市连续工作居住1年以上,故宋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户籍标准计算,其被抚养人生活费也应按城镇户籍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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