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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嘉定坊车祸”续:各方达成谅解 小轿车主负主责

乐山新闻网讯(记者 徐梓胜)今年1月27日下午3时08分,在乐山市中区嘉定坊停车场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酿成电动自行车后座的两个女童一死一伤惨剧。事故发生后备受社会关注,近日,各方当事人在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法官的主持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日前,乐山交警部门认为,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未尽到观察义务,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朱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并未尽到观察义务,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当事人梁某某、王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违法行为。乐山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作出事故认定,驾驶小型轿车的鲍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骑电动自行车的朱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梁某某、王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1.27嘉定坊车祸”续:各方达成谅解 小轿车主负主责

事故现场

据查,驾驶小型轿车的鲍某某,70多岁。骑电动自行车的女子,叫朱某某,其车上载有两个9岁的女童,其中一个是她的女儿小宸,另外一个是她朋友的女儿小萍。事故发生当日,鲍某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自市中区九峰镇往嘉定坊方向行驶。当日下午3时8分,当该车行驶至凌云路嘉定坊停车场内时,与朱某某驾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搭载小宸、小萍)相撞,造成小萍当场死亡及小宸受伤的交通事故。

值得注意的是,易某某(鲍某某的妻子)系小型轿车实际车主,朱某某系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实际车主,而上述肇事车辆均未办理保险手续。

此事故发生后备受社会关注,各种猜疑和说法纷纷扬扬。 死者亲属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朱某某本人也为此十分自责和痛苦,再加上事故中的各方对赔偿事宜存在较大分歧,导致各方情绪对立且矛盾加深。

对此,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和交警部门展开了联合调解工作。在近两个月的时间里,经多次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开导和耐心细致的协调工作,促使双方不断缩小矛盾分歧并形成共识。2016年3月29日,在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法官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并签署了调解协议,所有赔偿款项共计四十余万元。所有赔偿款项均当场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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