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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这次是来真的了

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这次是来真的了

据新京报报道,下月起,我国将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5月1日,新修订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新规建立了涵盖相关医疗广告、医疗器械和药品的监管制度以及有奖举报制度。

动向新闻梳理发现,早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就颁发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2013年机构改革后,原国家计生委、原卫生部、原药监局2002年联合发布的《规定》中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工作需要。国家卫计委于2014年联合工商总局、食药监总局启动《规定》修订工作。

此次新版规定有何不同?

旧版仅罚钱 违法成本低

在旧版的《规定》中,第3条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地方立法机关也出台了许多相关地方性法规。如《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都有明确规定。

动向新闻发现,2001年湖北也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其中第14条规定: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妇女终止妊娠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国有和国有控股单位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降薪或撤销职务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或解聘的行政处分,并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周振杰介绍,此前,行政处罚的方式主要是罚金,情节严重时可吊销行为人的执业证书,但被吊销执业证书者是否可以重新获得证书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医务人员非法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周振杰解释说,由于刑法中并无相对应具体罪名,所以必须参照其他罪名,例如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予以处理。但是刑法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每个罪名都有自己的构成要件,不符合这些要件则不能据之追究刑事责任。“医务人员通常都是已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他们非法为孕妇鉴定胎儿性别,既不具备构成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主体要件,也不符合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客观特征。在没有出现伤亡后果的情况下,更无法追究其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周振杰说。

新版更严格 处罚更明确

新修订的《规定》要求,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还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而旧版关于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表述是: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对比两种表述,新版更加严格,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个人或者中介结构纳入了条款。

对于这种行为的处罚,新《规定》也有了明确规定,“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遗憾的是,此前呼声较高的“明确'两非'入刑,提高违法成本”的建议,并未被采纳。

除此之外,新《规定》也对“不得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有了更具体的划分:(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

该《规定》同时明确了医学诊断程序: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动向新闻综合新京报、法制晚报报道 编辑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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