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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一农民非法揽储一千多万元,获刑六年!

冠县一农民非法揽储一千多万元,获刑六年!

一农民以专业合作社为幌子,向社会群众高息揽储。近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尚欠被害人本金7626358元。

被告人陈某,1987年1月出生,山东冠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8日,被告人陈某以其妻子任昱颖的名义注册登记了冠县民联小麦瓜果专业合作社(辛集镇);2013年10月16日,陈某又以冠县贾镇贾镇街钱少杰的名义注册登记了冠县民瑞小麦瓜果专业合作社(贾镇),登记的业务范围是组织成员进行蔬菜、水果种植、销售,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交流和咨询服务。自合作社成立至2014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文艺演出、散发传单的形式,向群众广泛宣传以吸收存款,并承诺支付高息,累计向256名社会人员吸收款项达12756536元,其中偿还本金5130578元,尚欠本金762635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多笔存款存在转存,其数额应予扣除的辩护观点,法院认为,从多个证人证言及原始电子数据可以看出,本案确实存在转存的情况,比如有人存入5万元,在本金未动,只支取了利息的情况下转存了4次,从电子数据上看就成了交易了4次,存款额为20万,但实质上其仍只是存入了5万元的本金,被告人吸收的存款数也只有这5万元而不是吸收了20万,因此,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将转存的数额予以扣除,故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另外,根据卷宗证人证言等证据及当庭被告人供述,可以查明有些存款,电子数据虽然显示已结清,但实际只是将储户手中的股金证换成了欠条,这些欠条仍是被告人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应加入被告人造成损失的欠款总额。鉴于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王希玉 吕志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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