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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损害名誉权 法院判赔1万元

在自己公司网站上能随意发表诋毁他人名誉的文章吗?常熟法院判决告诉你:不行!

原告某木业公司发现被告某工业公司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了诋毁原告的文章,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被告某工业公司因侵害原告公司名誉权被判赔1万元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012年12月,被告某工业公司向工商部门举报,称原告某木业公司擅自生产假冒其公司注册的图形商标板材。后经工商局查处,证实侵权人是顾某,与原告无关。但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了大篇幅文章和照片,并称有关部门查处的对象是原告,原告立即函告被告要求删除,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其经济和名誉造成了重大损失,遂诉至法院。被告认为,其发布的文章客观描述了打假现场,并有多种证据证明指向被查处的店铺是原告开设的,故不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事实,请求驳回诉讼。但经法院调查取证,证实顾某并非原告公司职员,被查处的店铺也非原告公司开设。

法院审理认为,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在事实尚未有结论情况下,将侵犯其商标权的主体指向原告,且在有关事实查明存在侵犯其商标权的另外行为人,仍然在其公司网站上继续发布文章,其行为构成侵害原告公司名誉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其公司网站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保留时间不少于一个月),赔偿原告10000元,支付4000元公证费用,并承担700元诉讼费。被告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近年来,网络维权已经成为人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但同时要注意的是过激的方式不能解决矛盾反而可能造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伤害。法官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个人或组织在网上的言行不能突破底线,更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常熟市人民法院)

转自: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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