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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濒临绝境还是浴火重生? ——与凌兵教授和孔杰融先生对话南海

在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结果即将出炉之际,对于南海仲裁案结果及其可能对南海形势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国内外学者莫衷一是。其中有两位学者的声音在网络上流传很广,许多身边的朋友征询笔者的意见。

一位是悉尼大学的凌兵教授,近期“堂前燕”公号推出了凌教授在上海某大学讲座的观点梳理,该文章把仲裁案对南海形势的影响描绘成中国将陷入濒临绝境之境地,对前期中国不参与、不接受仲裁的立场进行了批驳,并建议中国效仿美国在“尼加拉瓜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的做法以及学习美国对加勒比海沿岸国进行控制的经验和政策。凌教授最近还接受了凤凰网专访,专访中对以前观点进行了重复。

另一位学者是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孔杰融(Jerome Cohen)先生,除了在今年的美国国际法年会南海分组讨论中批评中国政府立场,孔先生近期还在美《外交政策(Foreign Policy)》上撰文,呼吁其他国家效仿菲律宾用法律诉讼“轰炸”中国,凌兵教授在这一点上也表达了同样的担心。

针对这两位学者的观点,笔者谈几点不同意见。

一、中国为什么不参与、不接受南海仲裁案

凌兵教授指出,既然中方理据十足,就不应该拒绝出庭,把一系列重大权利拱手让出;中方畏惧败诉风险,路径依赖;中方当初完全可以力争在管辖权审理中就把这个案件打下去,聘请国际上最好的海洋法律师、学者。孔杰融先生认为,中国不参与、不接受仲裁是奉行民族主义立场的体现,塑造了中国无视法律的国际形象。

笔者认为中国不参与、不接受仲裁本身是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和其他国际法的合法选择,这既是国际法赋予中国的权利,反映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也是中国和相关当事国根据国际法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中国不参与、不接受仲裁不仅不是无视国际法,恰恰是为了代表发展中国家维护和捍卫一个公平公正的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和国际司法秩序,与破坏这一法律秩序的国家及其代表做斗争。

首先,中国不参与、不接受仲裁而是通过对话与谈判和平解决海上争议的主张符合国际法准则和相关国际实践。仲裁不是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唯一方式,国家之间和平解决争端的最主要、最优先的方式仍然是当事国直接谈判,而非仲裁,这一点是无庸置疑的。根据《公约》第279条:“各缔约国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三项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并应为此目的以《宪章》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所指的方法求得解决。”《宪章》第33条则规定:“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

第33条的规定有两点值得注意:一、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等都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方式;二、司法解决只是其中之一,而且是排在较后的位置,谈判排在第一位,仍然是最主要、最优先的方式。

事实上,大量国与国之间的争端都是通过双边谈判和平解决的,一个国家是选择谈判方式还是选择司法解决,是由一个国家根据对自己国家利益的判断自主做出的选择,两种方式都是合法的。《公约》还通过第280条规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也就是说,公约并没有要求必须选择仲裁,《公约》给出了很多合法选项,“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行为本身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是完全合法的。不能将“不接受一个仲裁庭的管辖权”与“违反国际法、挑战国际规则”划等号,这两者根本没有必然的联系。

其次,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端既是行使国际法赋予的合法权利,也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要求。中菲南海争端本质上是岛礁主权和海域划界争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的规定,中国政府早已在2006年通过声明排除了此类争端适用第三方强制程序。不参与、不接受仲裁是这一权利的行使。法国、澳大利亚、泰国、韩国、俄罗斯等许多国家都做出了类似声明,中国的做法反映了普遍的国际实践。同时,中国和菲律宾都是《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当事国,中菲两国政府也签署了许多双边文件,这些多双边文件都规定了依据国际法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端的国际义务,同时排除了第十五章强制争端程序的使用。中国不参与、不接受仲裁而是通过双边依法协商谈判解决争议是根据这些多双边文件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

第三,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点是,从全球视野审视,中国不参与、不接受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既是依法维护中华民族在南海的主权和海洋权益,更是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国际社会维护国际公认的海洋法律秩序和国际司法的公平正义。笔者之前曾在一篇国际刑法的文章里讨论过欧洲中心主义(Eurocentrism)对东京审判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对人的起诉遗漏了天皇和军工企业集团,对事的管辖遗漏了731等部队使用生化武器的罪行和日军在慰安妇问题上的性犯罪。从菲提起南海仲裁案到美国以航行自由为名搞南海军事化等一系列情势表明,欧洲中心主义在国际海洋法领域的影响也不容忽视,这种客观存在并不能简单理解为中国对国际司法机构的偏见或敌意。这种海洋法上的欧洲中心主义突出反映在个别国际司法机构的积极诉讼主义和扩张主义(judicial activism and expansionism)以及借中国议题扩大国际机构或组织影响的做法和趋势,反映在菲律宾作为美国盟友及代表滥用第三方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企图使其非法侵占中国领土合法化的政治图谋,反映在美国通过“自由航行计划”以美国国际法(American international law)挑战国际国际法(Internationalinternational law)威胁沿海国主权安全的做法,反映在美国通过加快在亚太驻军和加剧军事行动以军事化手段而非通过和平谈判解决南海争端的军事扩张和挑衅行为。作为第一个未经当事国同意启动的强制仲裁,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有很大的警示意义。今天是中国被强迫作为南海仲裁案的被告,如果任由这种积极诉讼主义扩张,明天所有同中国一样根据《公约》第298条提出保留或声明的国家都有可能站在被告席上,成为滥用第三方强制争端程序的受害者,他们提出的合法声明和保留也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今天美国的军舰进入中国的西沙和南沙岛礁,明天美国的军用舰机就会未经允许进入其他国家的领海领空,事实上美国已经在这么做了。今天中国站出来坚定不移地秉持不参与、不接受仲裁的合法立场,就是要与以美国为首的反映欧洲中心主义的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和国际司法秩序做坚决的斗争,还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和国际司法的公平正义以本来面目。

最后,中国不参与、不接受仲裁并不能与中国不知道运用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划等号,拒绝出庭并不等于把本国一系列重大权利拱手让出,在涉及领土主权的大是大非面前任何国家都会有民族主义。凌兵教授为此指出,“且不说接受仲裁是中国的条约义务,放着国际法的利器不用,眼看着国家法律立场沦陷,被菲律宾牵着鼻子走,处处被动,只能教国人干着急。”笔者认为,恰恰相反,中国不参与、不接受仲裁正是综合考虑国际法、国际关系等各种因素,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最大程度地争取主动。如果真的参与仲裁了,那才是真正被菲律宾牵着鼻子走,处处被动。特别是,国际法的功用不应如凌兵教授所言只是沦为一个国家维护国家利益的工具,国际法同时代表国际公平和正义,中国注重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维护国际公平和正义。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和国际刑法领域普遍性管辖权的增多反映了国际法的这一公用和价值。

二、菲律宾伪装讼因和仲裁庭管辖权问题

凌兵教授认为,菲律宾通过反驳中国立场成功地实现了两个切割:一是本案与领土主权争端的切割,二是本案与海域划界问题的切割;在管辖权方面,中国参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已同意接受其他国家单方提起的仲裁,法庭有无管辖权由法庭决定,不由当事国说了算。

笔者认为菲律宾伪装讼因、滥用程序和仲裁庭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密不可分。一方面,菲律宾提起仲裁本身违反国际法,是对《公约》规定法律诉讼程序的滥用。另一方面,通过仔细研读裁决发现,仲裁庭几乎是完全迎合了菲律宾诉求,为此不惜断章取义,裁决书看起来更像是设定结果后从菲律宾的诉求中寻找证据。

关于菲律宾伪装讼因问题。

首先,如前所述,菲律宾提起仲裁违反了其根据《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和中菲双边法律文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其次,菲律宾把中菲之间的岛礁主权和海域划界争端包装成“海洋权益资格(maritime entitlement)”和中国南海断续线合法性的争端,这是明显的对法律程序的滥用。特别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全文自始至终就从来没有“海洋权益资格”这一提法,菲方关于讼因的说法是明显的谎言,跟美国把在中国近海的海洋科学研究(maritime scientific research)包装成”军事测量(military survey)”如出一辙,但这样的伎俩仲裁庭并非不能识破,反而迎合了菲方的主张。下面重点谈谈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笔者认为,至少可以提出如下仲裁庭并未回答或者说仲裁庭选择性地不予回答的质疑。

1、法庭有无管辖权由法庭决定

笔者认为,简单援引《公约》第十五章第二节第288条认为一切情况下均由仲裁庭自己裁定是否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说法是错误的。仲裁庭自己裁定是否有管辖权的案件仅适用于各当事国根据《公约》第十五章第三节第298条排除适用第三方强制解决争端程序以外的案件,第三节的适用优先于第二节,这是《公约》在第十五章第三节的标题中明确的,第三节的题目就是“适用第二节的限制和例外”。这一点仲裁庭的法官应该是非常清楚的。厦门大学傅崐成教授的一个观点对此说得非常清楚:“当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者非常清楚,海域划界,主权纠纷,军事冲突和历史性权利这样的问题,不可能通过第三方强制裁判的程序得到解决。《公约》的制定者同时也希望能够避免一些没有意义的政治游戏,如一些菲律宾政客如今的所做所为。”

2、中国批准《公约》即表示同意接受第三方强制仲裁

不只是凌兵教授,与孔杰融先生一同参加今年美国国际法年会南海分组讨论的菲方代理律师Paul S. Reichler表达了完全相同的观点。

笔者认为,首先,中国在批准《公约》时给予的国家同意须与中国提出的保留联系起来解读,中国给予的国家同意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同意接受第三方强制仲裁的案件只能是根据第298条排除适用第三方强制解决争端程序的案件以外的案件,绝非全盘接受公约。理由同上述论证仲裁庭无权决定管辖权问题一样,《公约》第十五章第三节优先适用,第二节由仲裁庭自主决定是否有管辖权的规定是受第三节限制的。换句话说,只有那些中国提出保留的案件以外的案件,如果由某一国家提出强制仲裁,这时候发生的管辖权争议才由仲裁庭自主裁量。

其次,1899年海牙公约第15条将仲裁界定为“通过自己选择的法官并在尊重国际法的基础上解决国家间争端”,第18条则强调了选择仲裁需国家间达成协议。当事国双方同意仲裁并暗含着有义务遵守根据国际法做出的裁决,这是仲裁之所以为仲裁而非法院诉讼的本质涵义,背离了“国家同意”这一核心要素仲裁就不是仲裁了。从国际法的效力等级看(the rank of international law),一个仲裁庭是否可以违背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行使强制管辖权做出裁决?违背这一基本原则的裁决是否有拘束力?

最后,仲裁作为一种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其目的本来就应该是“定分止争”,如果在明知一个国家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推进仲裁,势必会引起新的争端和仲裁裁决不被执行,这是否违背了仲裁的根本宗旨和目的?

3、中菲间是否存在关于《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

由于菲方明确提出其诉求不包括主权和海域划界争端,而是要求法庭裁定特定海洋地形地物是否拥有海洋权益资格(maritime entitlement)以及中方“九段线”主张是否符合海洋法公约,法庭如果要行使管辖权,必须裁定中菲之间存在关于《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且不在中国声明的保留范围之内。

为此目的,仲裁庭采取了断章取义的方式,明显地极力迎合菲方诉求。

一是仲裁庭刻意将主权和主权权利分开进行讨论。比如在裁决第165段中,实际上菲方诉求包括两部分,菲方首先主张对“卡拉延群岛”(即菲侵占的中国南沙部分岛礁)所有地形地物及附近水域拥有主权,其次主张相关地形地物享有水域的范围是由《公约》决定的。但仲裁庭在裁定争端是否存在时将两者割裂开来,认为一项争端可以包括不同层面,对其中一个层面不享有管辖权不影响仲裁庭对另一个层面行使管辖权,因此仲裁庭完全不顾及中菲双方在岛礁主权上存在的争议,仅就依附于主权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行使管辖权。中国有句成语叫“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不审理主权争端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只对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做出裁决。从相反的逻辑讨论,如果菲方只就相关地形地物是否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提出诉求,而且仲裁庭认为这与哪个国家对此地形地物拥有主权没有关系,那为什么菲律宾需要起诉中国呢?仲裁庭认为争端不涉及岛礁主权争端,是否意味着裁决出来以后不得对中国行使主权的行为有任何影响呢?这其中包括中方对哪些地形地物享有主权的主张。其次,仲裁庭迎合菲方诉求将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包装成为“海洋权益资格”,而不使用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称谓,笔者想质问仲裁庭,《公约》哪一条直接提到了“海洋权益资格(maritime entitlement)”这一说法?

此外,一个附带的问题是,如果仲裁庭认为其是在对“海洋权益资格”行使管辖权,菲律宾根据《公约》第283条规定有与中方交换意见的义务,中方此前与菲方曾多次就岛礁主权和海域划界同菲方交换意见,菲律宾是否就法庭现在审议的“海洋权益资格”问题履行过交换意见的义务?最后,仲裁庭对有关断续线问题的争端存在的裁定明显断章取义。中国在断续线的核心涵义上表达是清楚的,即中国对南海断续线内的所有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水域享有主权。仲裁庭无视这一核心涵义,指出中方没有阐释断续线的涵义,并将其包装为特定地形地物海洋权益资格的产生是依据断续线内的历史性权利还是依据《公约》,这是明显的舍本求末、为行使管辖权可以对争端性质进行分解包装的做法。

4、仲裁庭组成

对本案进行审理的不是媒体宣称的“国际常设仲裁法院(PCA)”,而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成立的仲裁庭,常设仲裁法院只是为该仲裁庭提供登记和行政服务。仲裁庭由四个欧洲籍和一个非洲籍仲裁员组成,不象国际法院(ICJ)、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国际刑事法院(ICC)等国际司法机构那样在法官的组成方面充分考虑了世界不同地区和法系的代表性。从代表性的角度客观评判,这几个仲裁员作出的裁决不代表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更不代表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一般看法,并将极易造成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不同理解,导致国际法理解和适用的碎片化(Frag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从而最终损害整个国际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5、仲裁庭公正性

正如凌兵教授所言,质疑仲裁庭公正性是需要证据的。确有中国学者提出,仲裁庭由四名欧洲籍法官组成,仲裁费用全部由菲律宾支付,这将影响仲裁庭的公正性。这种说法同样也需要证据,而且法庭方面完全可以说这是中方自己放弃权利的后果,菲方支付费用符合仲裁程序规则。如果以小人之心揣测法官裁决有管辖权是为了赚取可观的仲裁费用,否则如果判决无管辖权没有后续程序法官只能拿到很少的费用,这种说法也很难找到证据的支持。但是,无论如何,南海仲裁庭对此案的裁决必须经受住时间的考验,那些不顾个人名誉、违背职业良心做出的判决将直接挑战国际法公平和正义的核心理念,这一点我们只能等待历史做出判决,谁将挂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自会有分晓。

6、仲裁庭对证据的采用

笔者认为,菲律宾对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明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最明显的比如,菲主张包括太平岛在内的南沙群岛的所有岛礁都是“岩礁”,因此不享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中国台湾方面最近组合拳的重心就在于证明菲律宾关于太平岛是“岩礁”的主张没有事实上的根据。一旦证明菲律宾在这一点上没有事实根据,且欺骗和误导法庭提供虚假证据,就可以形成多米诺骨牌的效应,对菲律宾关于其他岛礁法律地位的主张以及菲方在本案中提出的其他主张都可以提出合理怀疑。同太平岛一样,仲裁庭依赖的专家证人也没实地去其他岛礁考察过。

三南海仲裁案的美国因素

凌兵教授在文章中很多次提到美国,比较重要的观点包括:

1、质疑以美国为主角的南海阴谋论需要证据;

2、中国可以效仿美国在“尼加拉瓜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中的做法先参加管辖权问题的审理,不成功再退出实体部分的程序;

3、中国可以学习美国通过细致的地区政策成功地控制加勒比海大部分国家政府,从而实现海洋优势的做法。

4、中美海上实力悬殊,中美发生冲突中方会吃亏。

笔者首先回应凌兵教授的第2和第3个观点。凌兵教授在引用美国例证的时候首先犯了一个逻辑错误,那就是使用了西方哲学中称为“你一样,我也一样(Tu quoque)”的错误逻辑。举一个使用这种逻辑的通俗的例子,“你杀人,我也杀人,所以我没有错。”这个逻辑在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中曾被德国和日本频繁使用,比如日本在东京审判中曾举例美国对东京的轰炸以及对长崎和广岛使用原子弹来为自己推脱罪责。

具体到凌兵教授此处举的例子,美国在尼加拉瓜案中的做法本来就是错误的,美国在此案中并不是一个遵纪守法的模范,我们当然不能和“坏人”学。退一步讲,即使我们真的效仿美国了,难道就可以以五十步笑百步?最本质的区别是,美国在尼加拉瓜案中的做法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而中国不参与、不接受南海仲裁本身是符合国际法的。至于美国在加勒比海的政策,笔者更不能苟同。但凡多读一点历史就可以知道,说美国在加勒比海双手沾满罪恶的鲜血一点也不为过,美国可不是通过细致的做工作来实现对加勒比海的控制的,入侵格林纳达和巴拿马,封锁古巴,干涉海地,不胜枚举。同样,按着“Tu quoque”的反向逻辑,美国在加勒比海的做法我们更不能学,中国坚持通过谈判协商和平解决南海争端,怎么可能象美国一样“大开杀戒”呢?特别是,与美国不同,我们对南海诸岛确实拥有主权,行使主权是合理合法的事情,但我们行使主权不是为了控制南海。

关于凌兵教授主张美菲南海阴谋论需要证据证明的问题,笔者认为这完全是多余的。美国和菲律宾是军事同盟,菲律宾已经向美方开放多个军事基地,两个国家在军事上都能建立如此的紧密联系,在法律和政策上进行协调完全是正常的,本就不存在阴谋论的问题。南海问题的本质就是中美之间的战略博弈,菲律宾只是美亚太再平衡战略的一颗棋子和在国际舞台上的代理人,南海仲裁案是在这一大背景下的以法律形式呈现的政治问题,完全抛开政治去讨论法律是不符合实际的。国际关系本身就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国际法很多情况下是各国政治决策的妥协和合意。

最后,关于中美南海冲突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本质不是中美海上实力谁强谁弱的问题,本质是谁占据国际道义和法理制高点的问题。中国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主张依国际法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但是,任何一个国家在主权问题上都不会因为实力弱小而让步,这一点上,中国军队已经多次表达了坚定捍卫国家主权安全的决心和意志。中国在朝鲜战场上实力也是比美国差很多,但我们没有屈服,朝鲜战争能打下来靠的就是中国军队坚定不屈的意志(推荐读者读一读武警部队作家王树增老师写的非虚构军事文学《朝鲜战争》)。我相信,如果真的南海发生战事,不管对手是谁,不管对手多么强大,中国人民都不会答应,每一个有血性的中国人都会不惜为祖国的主权和安全而战。

四、仲裁结果对南海形势的影响

南海仲裁案是“对中华民族的未来最具有深远影响的事件之一, 南海仲裁案将会使中国面临的险峻形势”,西方各国正在积极的等待仲裁结果出台,并会对中方实行全面围剿,一时间全世界都屏住了呼吸、山雨欲来风满楼……这些判断看不出是“堂前燕”公号编辑的认识还是凌兵教授本人的认识。凌兵教授也同样表达了对仲裁结果的忧心忡忡和悲观情绪,特别是担心仲裁对中国南海断续线的影响以及其他国家群起效仿,并提出了一些应对南海仲裁结果的措施建议。针对这些担心,笔者主要从仲裁案对美国、中国的影响两个方面谈一谈自己的认识。

首先,对美国而言,仲裁结果在舆论和外宣上的意义大于仲裁结果本身的实质意义。“航行自由”问题已经为美国在南海采取任何军事行动提供了充足的理由和借口,美国在行动上不需要仲裁结果为其提供新的法律依据。美舰5月10日再次进入中国南沙岛礁邻近海域的事实表明,美国已经完全撕破了在南海主权争端上不持立场的遮羞布。事实上,仲裁裁决也不为任何国家军事行动提供直接的依据,调整使用武力的国际法规则依然主要体现在《联合国宪章》关于“禁止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的各项规定上。但是,仲裁结果毫无疑问会为美国进一步在舆论上抹黑和攻击中国提供更直接的借口。

其次,对中国而言,仲裁结果出台后的一段时间内面临外交和舆论压力是正常的,主要是因为美国掌握着国际舆论的大喇叭,在西强我弱的舆论格局下中国的声音很难传播出去。但是,笔者认为,作为战略博弈,南海斗争具有长期性,国际海洋法律秩序以及国际司法公平正义之争也是长期的,用新的秩序挑战旧的秩序必然需要一个过程,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甚至发达国家的政府、专家和学者回过味来,秉持国际公平和正义,维护人性的善与良心,转过来支持中国政府的立场。中国不会因为南海仲裁案结果的出炉而陷入濒临绝境的状况,相反会通过这场维护国家主权和维护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斗争浴火重生。

回到几个具体问题上来,首先,中国南海断续线的核心内涵不会受到影响。中国南海断续线是1948年公布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1982年通过的,按照国际法上的时际法(intertemporal law)原则,不能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评判中国南海断续线的合法性。中国在断续线内的主权和历史性权利与中国根据《公约》在南海享有的海洋权益是并列存在的。中国对于断续线内的岛礁主权不会受到影响,一方面《公约》不影响当事国的主权,另一方面仲裁庭一再声称不审理主权问题,因此仲裁裁决不能影响中国对岛礁及其附近水域主权的行使。

其次,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许多政策及承诺都不会因为仲裁裁决而改变。特别是,中国政府通过“双轨”渠道与东盟国家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与相关当事国通过谈判协商和平解决相关争议的政策不会改变;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对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中国在相关海域开展合法海上活动的权利不应受到仲裁裁决的任何影响;中国军队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维护南海航行自由以及维护南海地区开放、和平、稳定的决心和意志不会改变。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国内确也存在两种极端认识,一种是国际法的虚无主义,认为国际法没用还是要靠实力说话。另一种是法律盲从主义,言必称国际法,机械僵化地理解和适用国际法而不考虑任何政治环境和适用背景。客观认识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需要所有学者不断的共同努力,需要更多不同的声音和观点交锋。不管是中国学者还是外国学者,笔者一直认为应该鼓励不同观点的碰撞,正所谓理不辩不明。

(作者刘海洋,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深圳卫视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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