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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30年|保护未成年,鄂伦春旗检察院都做了什么

为规范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体现司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顺利回归社会,鄂伦春旗检察院采取“四项措施”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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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进行诉前考察,在办案中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落到实处。我院公诉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探索性地制定了专门适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实施意见》等多项制度。考察期间介入社会力量,有检察机关联合社会力量对其进行改造,让他们参加社会劳动并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使这些失足少年更容易融入到社会的大集体中,遵纪守法,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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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深入落实《新刑诉法》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程序工作。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询问被害人时要求其监护人在场,与其监护人深入交流以更好地了解被害人的生活学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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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立足检察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我院历来高度重视,始终列为检察工作重点工作来抓。近年来,我院以争创“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为载体,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开展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在执法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中,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坚持“立足教育,重点预防”的工作原则。进行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做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普遍预防。我院针对近年来在校学生违法犯罪日益增多的严峻形势,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对在校学生犯罪普遍预防,广泛开展“两法一例”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综合办案,分析犯罪原因,有针对性地做好类案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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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充分运用检察职能服务学校、参加社会管理创新,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新刑诉法以特别程序专章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规定了许多具体的制度,如队伍专业化制度、强制辩护制度、社会调查制度、限制适用逮捕制度、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目的是实现以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以有利于其未来发展,提高未成年人法律素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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