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第六期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第六期)
为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有效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现将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信息公布如下:
肃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902执恢17号
侯秀娟,女,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酒泉市肃州区西环北路18号楼461号。
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8108293821。
拒不履行偿还借款134719元的法律义务。
赵智兵,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系被执行人侯秀娟丈夫。住酒泉市肃州区西环北路18号楼461号。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7704131015。
拒不履行偿还借款134719元的法律义务。
肃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902执恢32号
巩琴,女,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酒泉市第二人民医院南侧灯具厂楼下千古丧葬服务公司。
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6606160047。
拒不履行偿还借款18000元的法律义务。
肃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902执265、269号
孙贵朝,男,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南环西路南关小区1号楼2单元5楼东户。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8306150655。
拒不履行偿还借款30050元、62150元的法律义务。
肃州区人民法院 (2015)酒肃执字382号
赵万明,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东环东路16号楼661号。
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7703021412。
拒不履行偿还借款101150元的法律义务。
肃州区人民法院 (2016)甘0902执64号
龚成河,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金佛山镇关山口村一组8号。
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8012017910。
拒不履行偿还借款205316.90元的法律义务。
肃州区人民法院 (2016)甘0902执恢10号
王志付,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银达镇杨洪村5组。
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7206012611。
拒不履行偿还借款45117元的法律义务。
肃州区人民法院 (2015)酒肃执字第275号
魏宜敏,男,汉族,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沙洲镇沙洲北路6号楼311号。
公民身份号码622125197004050315
拒不履行给付石棉款38592元的法律义务。
肃州区人民法院 (2015)酒肃执恢字第45号
王幸福,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西峰乡中深沟村1组63号。
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8305104652。
拒不履行支付设备款16472元的法律义务。
肃州区人民法院 (2015)酒肃执字第842号
赵永刚,男,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290号甘肃大禹节水股份有限公司。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706276217。
拒不履行偿还借款51700元的法律义务。
肃州区人民法院 (2015)酒肃执字第185号
杨焕云,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西峰乡苜场沟村6组16号。
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7006031412。
拒不履行支付赔偿款69562元的法律义务。
肃州区人民法院 (2016)甘0902执268号
刘永春,男,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瀚海明珠小区12号楼3单元3楼2号。
公民身份号码622225197906133318。
拒不履行偿还借款40000元的法律义务。
肃州区人民法院 (2014)酒肃执字第214号
高川,女,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居住酒泉市肃州区南环东路37号楼233号。
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6709160080
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偿还借款116000元的法律义务。
肃州区人民法院 (2011)酒肃执字第28号
殷国平,男,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盘旋西路19号楼431号。
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7103052217。
拒不履行退还购房款48800元的法律义务。
肃州区人民法院 (2013)酒肃执字第991号
赵桂兰,女,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玉门西路中旺小区1号楼142号。
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5509091426。
拒不履行偿还借款152700元的法律义务。崔绪忠,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玉门西路中旺小区1号楼142号(二被执行人系母子关系)。
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7801081419
拒不履行偿还借款152700元的法律义务。
肃州区人民法院(2015)酒肃执字第569号
朱新国,男,汉族,甘肃省瓜州县人,甘肃欣昌商贸公司负责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西关路2号腾宇创业中心4楼。公民身份号码62212619861111043X。
拒不履行偿还借款56315元的法律义务。
肃州区人民法院(2015)酒肃执字第854号
李生海,男,土族,生于1968年10月17日,青海省西宁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南苑小区40号楼4单元201号。
公民身份号码63012119681017673X。
拒不履行偿还借款90590元的法律义务。
肃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902执175号
杨福,男,汉族,甘肃省会宁县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东方大明景园小区2号楼17层4室。
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790919081X。
拒不履行支付买卖合同款117381元的法律义务。
肃州区人民法院 (2016)甘0902执254号
李龙,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银达镇蒲上沟村1组22号。
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8207302615。
拒不履行偿还借款163300元的法律义务。
程国春,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上坝镇茅福村3组35号。
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7802195231。
拒不履行偿还借款163300元的法律义务。
肃州区人民法院 (2016)甘0902执131号
甘肃金塔中国建业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环城东路67号,组织机构代码675937166。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该公司总经理。
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6805080613。
拒不履行支付劳务费183810元的法律义务。
肃州区人民法院 (2015)酒肃执字第564号
嘉峪关和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G312国道加油站对面,组织机构代码05314695-1。
法定代表人王孝仁,该公司总经理。
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7010120630。
未履行标的额30.133万元
拒不履行偿还借款301330元的法律义务。
肃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902执135号
被执行人玉门市运通出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门市解放路钻井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7887299-3。法定代表人张成,该公司经理。
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7103243011。
拒不履行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94357.8元的法律义务。
玉门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1执33号
张官梅,女,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饮马十三区。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9207301725。
拒不履行返还彩礼款20000元的法律义务。
玉门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1执62号
白燕,女,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住新疆奇台县半截沟镇川坝六村65号。
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7902071723。
拒不履行给付子女抚养费13250元、现金9037.82元的法律义务。
玉门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1执27号
张国旗,男,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住嘉峪关市胜利路长城街39号楼5单元10号。
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6610050256。
拒不履行给付石料款89533.20元的法律义务。
玉门市人民法院(2015)玉法执字第353号
居鹏,男,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新市区汇元小区1栋1单元8号。
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7909301413。
拒不履行给付货款64721元的法律义务。
玉门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1执105号
李俊辰,男,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现住湖滨车站24号院。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8705301416。
拒不履行给付子女抚养费8400元的法律义务。
玉门市人民法院(2015)玉法执字第327号
邱长晏,男,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新市区清泉西路花园小区2栋1单元2号。
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7310033336。
拒不履行偿还借款99231元的法律义务。
玉门市人民法院(2015)玉法执字第319号
令建军,男,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黄闸湾乡梁子沟村3组9号。
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8202281716。
拒不履行偿还借款55618.91元的法律义务。
玉门市人民法院(2015)玉法执字第227号
郭万仁,男,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人,住玉门市玉门镇南门村一组出租屋。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5711204910。拒不履行给付借款69828元的法律义务。
玉门市人民法院(2015)玉法执字第14号
余连成,男,汉族,甘肃省永靖县人,住甘肃省永靖县坪沟乡余台村二社42号,现住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黄花农场场部。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7706044711。
拒不履行给付装修款及利息15000元的法律义务。
惩戒措施:
一、上述自然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对上述自然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失信行为,作为不良记录推送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信用系统以及发改、财政、税务、国土、房产、海关等部门,联合实施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其在金融机构贷款和办理信用卡,限制其开办新公司和投资入股,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限制行政审批、政府扶持、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
三、对违反禁令高消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单位处以100万元以下、对个人10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全国人大关于追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