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时代头条 > 正文

宁波城管队员遭暴力抗法致两死两伤 嫌疑人构何罪?

【新闻案例】

宁波城管队员遭暴力抗法致两死两伤 嫌疑人构何罪?

受伤的城管人员

29日上午,宁波“北仑发布”公布一起城管遭暴力抗法信息:2016年2月29日08时40分,北仑霞浦街道城管队员在九峰北路附近送达执法告知书过程中,4名城管队员遭遇暴力抗法,已送往医院抢救,截至2月29日11时,2名城管队员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另2名城管队员目前生命体征平稳。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当中。(来源:浙江在线)

【律师点评】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2000.4.24 高检发释字[2000〕2号)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城管队员依法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人已经触犯妨害公务罪及故意伤害罪,甚至若经查明故意杀害城管队员的,应按想象竞合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一个行为,数个罪名,想象竞合)。

来源:法律常识

最新文章

取消
扫码支持 支付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