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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不赔钱,法院强制"锁定"其驾照!如果再开车则属于“无证驾驶”!看你以后咋开车!

"老赖"不赔钱,法院强制"锁定"其驾照!如果再开车则属于“无证驾驶”!看你以后咋开车!

作者:济南平阴县人民法院

编辑:济南中院纪小槌创作组

"老赖"不赔钱,法院强制"锁定"其驾照!如果再开车则属于“无证驾驶”!看你以后咋开车!

货车撞死人却不赔偿,即便是强制执行,也未找到货车车主的下落,案件执行陷入困境。经过不懈努力,法院又启动执行程序。最终,车主驾照被“锁定”,因赖以谋生的大货车驾照无法使用,车主被迫现身,主动要求执行案件,案件圆满解决。

2010年5月23日,济南市平阴县的张某在沿平阴境内105国道骑行时,与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张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经过25天的紧张治疗后,张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查,该货车登记车主为李某,淄博市张店区人,所驾驶车辆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此次事故虽然经平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和大货车司机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但是三方因赔偿金额多少的问题产生纠纷,张某妻子及两个儿子将李某及该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平阴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11年9月判决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赔偿张某妻子及两个儿子的医疗和死亡赔偿金12万元、肇事司机李某赔偿三人丧葬费、护理费等费用26万元。但是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履行义务。

2012年张某妻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险公司履行了其应承担的责任,而肇事司机除了执行了车辆商业赔偿金外,自己应履行的赔偿金分文未付。因李某家在淄博市张店区,平阴法院执行局法官先后多次去当地寻找李某未果,而且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点对点”查控系统也没有查控到其有银行存款,执行法官在向当地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李某下落的函后,一直未收到答复,无奈之下,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原本被终结的案子,在最高法院进行的“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中,因属于涉民生的重点清理案件,该案再次被平阴县法院启动执行程序,将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但毫无效果,李某仍未现身履行义务。

因找不到李某,案子又一次陷入困境,此时张某妻子的一句话引起了执行法官的注意:李某有大货车驾驶执照,会不会替别人开车挣钱呢?如果李某真的以替别人开车为生,那么只要“锁定”其驾照,李某失去了生活来源自然会权衡利弊,能够主动履行义务。

确定好思路后,执行法官立刻到县公安车管所进行调查了解,后得知:交通事故中驾照被“锁定”期间,驾照是无效的,如果其驾驶车辆则属于“无证驾驶”。据此,平阴法院作出了锁定被执行人李某驾驶证的执行裁定书。在当地车管部门的配合下,李某的驾照成功被“锁定”。这一举措给李某的生活、工作带来了极大不便,不久后,李某主动来到法院要求与张某妻子见面和解,并一次性支付张某妻子7万元,至此历时4年的案子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执行依据

"老赖"不赔钱,法院强制"锁定"其驾照!如果再开车则属于“无证驾驶”!看你以后咋开车!

“公安机关依照行政执法权利可以锁定肇事司机的驾驶执照”,本院通过和当地公车管部门协调沟通,他们认为法院只要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他们,他们就可以实施“锁定驾驶证”这一行为。依据这一理念,本院认为只要被执行人利用大货车司机的资质——驾驶执照受雇于别人,应当有一定的收入。当限制了他的驾驶执照,被执行人应该权衡利弊选择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

但执行案件的裁定书能否引用行政法律法规是本案裁定的难点。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经评议认为:一是大胆尝试采取“锁定”的强制执行措施,逼他主动和法院联系从而执结此案;二是采取“锁定驾驶证”的强制措施不违反现有的民商事法律、有关司法解释和意见的规定。三是公安机关认为法院的裁定他们可以协助执行。

据此本院参照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作出锁定被执行人李某驾驶证的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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