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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县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超期办案现象“亮剑”

规范司法行为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为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促进侦查人员提高执法水平,察布查尔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中严把退补“期限关”,一个星期内针对公安机关违法办案行为发出三份纠正违法通知书,从源头杜绝瑕疵案件进入诉讼流程。

近日,察布查尔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公安机关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的问题,对于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公安机关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该案补充侦查完毕,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下去。

公安机关超期办案,属于违法办案行为,会使案件因超期贻误调查取证的最佳时机以及被害人会因为案件久拖不决对办案机关产生偏见和不信任。察布查尔县人民检察院发挥诉讼监督职能向公安机关发出三份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时纠正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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