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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检察院依法对一名涉嫌交通肇事罪的非公有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作不起诉

近日,老河口市检察院围绕化解社会矛盾,保护非公企业正常经营,依法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非公有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袁某作不起诉。

经查,

案件办理过程中,该院通过讯问袁某了解到,其作为湖北某公司技术总工,长期工作在引丹大渠绿化工程工地上。2016年,引丹大渠绿化工程取得重要成果,不仅改善了原来引丹渠周边生态环境,同时大渠绿化带动了引丹渠周边生态旅游发展,引丹大渠因此创收解决了大渠工作人员长期工资低下的问题,引丹绿化工程得到老河口市市委、市政府高度评价。袁某作为非公有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长住并工作在引丹大渠绿化工程一线,为工程的顺利进行及完工作出了突出贡献。2016年7月15日,湖北某公司向老河口市检察院提起书面请求,肯定袁某的敬业工作,并说明因2016年5月25日以来连续加班,工作劳累也是该案发生的因素,请求老河口市检察院对其从轻处罚。该院核实相关情况后,了解到袁某作为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总工,长期负责企业项目的指导、规划与实施,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有不可替代性。该院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害人家属,并多次就民事赔偿问题组织当事人和解,在该院积极主动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袁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7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签订了协议书及谅解书,化解了社会矛盾。同时,经审查,案发后袁某立即拨打120、110并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处理,有自首情节,且其没有前科,认罪态度较好,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其不起诉。案件办理中,该院在化解社会矛盾的同时充分保证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经营,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湖北某公司对该院依法办案的同时充分考虑非公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表达了诚挚的感谢。

老河口市检察院依法对一名涉嫌交通肇事罪的非公有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作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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