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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在成都开餐馆 私自挪用公款130余万元

四川新闻网自贡8月4日讯(陈圆圆)杨某利用担任自贡市某事务管理处出纳管理单位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私开现金发票、转账支票、偷盖单位印签章的方式,挪用公款130余万元从事营利活动。近日,经自流井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杨某被一审法院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责令将其挪用公款未退赔部分即人民币90余万元向自贡市某事务管理处进行退赔。

法院审理查明:杨某系自贡市某事务管理处工作人员,自l996年开始担任出纳,履行该单位的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等职责。2014年5月,杨某与他人在四川省成都市开设一餐馆。因该餐馆需要资金投入,杨某便利用担任自贡市某事务管理处出纳,管理单位资金的职务之便,自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期间,通过私开现金发票、转账支票、偷盖单位印签章、伪造银行对账单等的方式,先后27次从自贡市某银行取出公款共计现金人民币100余万元元投入其在成都开设餐馆的营利活动。期问,杨某分三次向自贡市某事务管理处归还其挪用的单位资金共计现金人民币30余万元。

20l5年3月9日,杨某主动向其单位财务室负责人承认了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截止案发时,杨某挪用的公款尚有90余万元未归还自贡市某事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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