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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8月3日-8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3日下午15:00 至2016年8月4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久立特材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郑杰英女士。董事长周志江先生、副董事长蔡兴强先生因公出差,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郑杰英女士主持。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东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20,390,54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8.0735%。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股东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20,336,44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8.0670%。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54,1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64%。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54,1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64%。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20,382,44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

反对8,1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6,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277%;

反对8,1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723%;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阮曼曼、黄忠兰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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