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说没提醒!这样抢到的红包要交税!
依法抢红包。
据统计,猴年春节期间微信红包总收发次数达321亿次,有人一个晚上就收了5278个包!可见,微信红包在智能手机时代已成为节假日里的人们互相表达问候和互动娱乐的形式。
除微信红包外,还有扫码领礼品、摇红包、抽奖得抵用券或优惠券等各种形式的网络活动风靡全国。
那么,网络“掉馅饼”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呢?
如果涉及,又应如何扣缴呢?
韦税官帮您忙,一起来了解一下。
此类网络「掉馅饼」需要扣除个人所得税:
1
微信红包
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本企业员工取得企业通过微信平台发放的红包,属于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中奖红包
企业派发给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按 “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这里的个人应属于非“因任职或者受雇”关系的其他个人,比如对众多的非特定消费者和厂商促销人员等。
3
扫码赢礼品
企业在业务宣传、品牌推广活动中向“扫微信”的人发放礼品,取得礼品的人应按“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自2012年8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在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为零。因此,对于抢到1元以下的红包,适用免税规定。但要注意的是,每笔代扣税款明细数据都应符合上述规定。
以上性质的所得属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那么,又有哪些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呢?
1
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包括企业老板以个人资金或奖励基金向所属企业职工个人派发的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团购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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