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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清雅名下的址于石狮市湖滨曾坑厝头新村的房屋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告

狮执字第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宝湖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明国、王清雅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清雅名下的址于石狮市湖滨曾坑厝头新村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狮地湖国用(2011)第0123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狮建房权证湖滨字第013695号】依法委托评估、拍卖,经过三次公开拍卖均无人竞买。第三次拍卖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保留价为18497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本院拟对被执行人王清雅名下的址于石狮市湖滨曾坑厝头新村的房屋进行变卖,变卖最低价格为1849792元,请有意竞买者自变卖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与本院执行庭联系。

特此公告

联系人小许,联系电话:88617527、88617602(转)。

二O

被执行人王清雅名下的址于石狮市湖滨曾坑厝头新村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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