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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话汉代的审判制度

文章来源:石景山检察“秋决”释义

古代执行死刑一般是在秋冬季节,这与古人的自然神权观念有关,即顺应天意。春夏是万物生长的季节,而秋冬是树木凋零的季节,象征肃杀。

人的行为包括政治活动都要顺应天时,否则要受到天神的惩罚。皇帝即是天的儿子,更要遵守天意,按照天时行事。处决犯人也是如此。

从西周开始就有了秋冬行刑的做法,到了汉朝成了制度。除了谋反等大罪可以立即处决外,一般死刑犯都要等到秋天霜降后冬至以前才能执行。

秋冬行刑与午时三刻处斩

1.关于秋后问斩

早在汉代起便有"秋冬行刑"的规定,除谋反、谋大逆等罪犯即时处死外,其他的死囚均待秋季霜降后至冬至前进行。

明清两代又引入了"秋审""和"朝审"制度。每年霜降后十日,三法司同三品以上高官会审京畿附近的死囚,称为"朝审";而每年八月中旬复审各省死刑案件则称为"秋审",朝审与秋审后把死刑案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祖四类,除情实类由皇帝勾决后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除死刑。

2.关于午时三刻

古代除了用日晷计时外,还以漏刻计时。这种计时方法分一昼夜为一百刻(一刻相当于今天的14.4分钟),因而古代语言中就有“刻”的说法。 两个小时为一个时辰,子时是夜里十一点到凌晨一点,那么午时应该在中午的十一点到一点之间,午时三刻该在十一点44分左右。

3.关于午时三刻处斩

午时三刻这个时间,差不多是中午的十二点,这个时间,阳气最盛,人的影子最短,迷信的说法中,此时可以用旺盛的阳气来冲淡杀人的阴气。 然而也许还有另一层意思。在“午时三刻”,人的精力最为萧索,处于“伏枕”的边缘,所以此刻处决犯人,犯人也是懵懂欲睡的,脑袋落地的瞬间,也许痛苦会减少很多。

所谓“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

汉代录囚有皇帝录囚、刺史录囚及郡守录囚。

关于皇帝录囚,此事始于东汉明帝时期。刺史录囚,指朝廷派往地方的刺史从事录囚活动,以平反冤狱。刺史之制始于汉武帝时,按规定,刺史于每年秋冬季节到郡国巡察,成为“行部”。刺史行部的主要任务是“省察治状”,这当然包括审核狱讼情况,东汉时仍沿袭此制。

总而言之,两汉时期,通过皇帝、刺史及郡守的录囚活动,使一些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也有利于提高地方司法官明法慎刑的自觉性,从而使当时的司法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良,并对后世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史话汉代的审判制度

汉昭帝时隽不疑出任京兆尹(京市地区长官),他以前多次担任司法官职,在民间有很高的威信。在担任京兆尹时经常巡行下属各县录囚。每次录囚完毕回家,他的母亲就会问他:“这次录囚是否有所平反,保全了几个人的性命?”如果是平反的案件多,母亲就会很高兴,饮食和言语都和平时不一样;但如果是无所平反,母亲就会很不高兴,甚至会吃不下饭。

——节选自《汉书》卷71《隽不疑传》。

史话汉代的审判制度

汉朝开始行成朝廷经常性发布大赦的惯例。凡朝廷有喜庆、灾异都要举行大赦,凡举登位有赦、死葬有赦、寿庆有赦、灾异有赦,史不绝书,多不胜举。凡是大赦令下达后,除了若干重罪罪名外,已发现未审结的案件全部撤消,在押的待决犯全部释放,未发现的犯罪也全部赦免。告发大赦前的犯罪作为诬告罪处理,告发者要反坐其罪。

根据尽带学者统计,两汉时期平均每两年多就要有一次大赦。统治者总是先严法网捕,然后实行大赦,以期望威慑百姓,同时显示“仁政”。

汉朝的赦罪制度对后世影响很大,成为后代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常规。

部分文字及图片来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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