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时代头条 > 正文

“最美判决书”,究竟美不美

作者:慕容兔兔。法律读库投稿邮箱:1751490@qq.com。

12月16日,新浪微博上一篇“最诗意判决书”走红网络,其中的裁判理由中这样写道:“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令人欣赏和感动。若没有各自性格的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然而生活平淡,相辅相成,享受婚姻的快乐与承受生活的苦痛是人人必修的功课。人生如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双方静下心来,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与支持,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重归于好。”浪漫的诗意与严肃的判决相结合,引发网友热议。

首先,从法律程序上来讲,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其中对于感情确已破裂有五种具体的情形: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盾的升级、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在本案中,黄某甲与王某的离婚纠纷主要是由生活琐事、经济问题等引起的,程度尚未达到法律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法官不准离婚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这份判决书是否担得起“最诗意判决书”的称号呢?私以为,诗意和判决书这两个名词是完全不能强行放到一起的。判决书,是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写成的文书,法官写判决应该追求规范准确,言简意赅,行文严谨,充分体现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写判决书不是新概念作文大赛,宣读判决书更不是朗诵比赛,辞藻华丽充满诗意不应当是一个法官应当追求的,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不受舆论的干涉、不受无关因素的干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形成内心确信才是一名法官应有的自我修养。

有人要说了,法官也是人,也应该有人情味,冰冷的司法会让人感到社会的冷漠。不可否认,这份离婚判决书中的确让人感受到了女法官的诚恳的劝解,然而这样的劝解一定要写在判决书上吗?为什么不能放在调解阶段,把原被告叫到一起,面对面地交谈,耐心劝慰解开双方心结,既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秩序,又能使当事人在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写在判决书上,是否有刻意为之的嫌疑?如今又通过@新浪江苏的微博报道出来,是否有炒作的嫌疑?诗意的判决书是否只是一个噱头?

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坚持法理的同时可以考虑公序良俗,但是如果说因为案件是民事案件就要体现温情,那刑事案件呢?法官岂不是更要循循善诱劝被告人从善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判决书成了“知音体”,法律的严肃何在,法庭的庄严何在?不准许离婚的判决理由中,写明“今后,双方如能互相关心,互相尊重,相互宽容,注意沟通,同时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即可。

说到诗意,还有一桩趣闻愿与诸君分享,在敦煌出土的文物中,有一份唐代离婚协议书,全文文笔流畅遣词风雅从夫妻互生嫌隙“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年有怨,则来仇隙。”到最后分离的洒脱与祝福“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韵之态。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全文一气呵成,这才能说是史上最诗意的离婚协议书。

“最美判决书”,究竟美不美

法官王云

二、诉讼请求:裁判文书说理的中心——评“(2016)苏1283民初3912号”文书

作者:唐豪,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民诉法硕士研究生。

近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一篇案号为“(2016)苏1283民初3912号”的离婚案件判决书刷爆了朋友圈,被广大网友称为“诗意判决书”。可在我看来,这篇判决书几无可圈可点之处。该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如果被法官用在调解阶段,是没有什么大的问题,可是放在判决书中,就显得极为不妥。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也即,法官在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之前,应当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这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前置程序。由此可以推断在调解过程中,存在两种可能:a.经法官调解,当事人和好撤诉;b.当事人不同意法官的调解,进入审理程序。相较于庭审的严肃,调解在程序上弹性更大,法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使得调解目标的达成。法官当然可以在调解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言及二者存有旧情,感情尚有挽回之余地,由此使得双方当事人不离婚。在本案中:a.如法官在庭前未进行调解,径行进入庭审,那么本案法官已属失职;b.如在庭前法官已对当事人进行调解,那么当事人显然没有接受,因此才进入了庭审,所以不宜再将调解过程中使用的说理放至判决书中,因为此时可能会产生“文不对题”的问题。

梳理一下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抗辩理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只有一个: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被告的抗辩理由是两个:a.不同意离婚;b.如原告满足被告提出的财产要求和对婚生子的抚养要求,同意离婚。所以本案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情形一,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财产要求和对婚生子的抚养要求,原告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情形二,原告同意被告的财产要求和对婚生子的抚养要求,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同意被告的财产要求和对婚生子的抚养要求,这是法官审理的焦点。民事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法官应围绕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审理范围与诉讼请求相一致。在本案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中心观点却只有一个: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法官这种顾左右而言他,大谈二者夫妻感情基础仍存,而对原告是否同意被告的财产要求和对婚生子的抚养要求置之不理,不知是为何。单从这一点来看,这份裁判文书就是不合格的。

我们当然希望看到大量既充满“诗意”又符合法律要求的裁判文书的出现,可是,在二者不易同时获得的时候,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更应追求裁判文书的合法性而非趣味性。“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裁判文书的“诗意”应体现在法官对案件争议焦点论证过程中的思辨性,如果仅仅凭借引用两三句诗词歌赋,那么怕是将“诗意”的裁判文书想得太简单了。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