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中院|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
以下被执行人已同时被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执行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6)鲁1427执789号
被执行人:霍启娟
性别:女
年龄:28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夏津县银城街道办事处南屯子村606号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1427民初101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刘杰厚、霍启娟欠原告杨立华28000元,两被告于2016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8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10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10000元。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 341元原告杨立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已发布
执行案号:(2016)鲁1427执789号
被执行人:刘杰厚
性别:男
年龄:28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银城街道办事处南屯子村606号
执行案号:(2016)鲁1427执823号
被执行人:王益虎
性别:男
年龄:48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香赵庄镇琉璃庙村37号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夏商二初字第131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王益虎、王者员、王绍博各自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借款30000元(共计9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8.4%计算,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益虎、王者员、王绍博对以上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王益虎、王者员、王绍博负担。
被执行人:王绍博
性别:男
年龄:29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香赵庄镇琉璃庙村177号
被执行人:王者员
性别:男
年龄:62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香赵庄镇琉璃庙村101号
执行案号:(2016)鲁1427执822号
被执行人:陈天祥
性别:男
年龄:45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城区体育街1号2幢2单元102号
执行依据文号:(2015)夏民初字第4190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陈天祥偿还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8日起,按月利率16.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李祥友、马长军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陈天祥、李祥友、马长军负担2250元,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50元。
被执行人:李祥友
性别:男
年龄:47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城区朝阳大街95号内14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陈天祥偿还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8日起,按月利率16.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李祥友、马长军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陈天祥、李祥友、马长军负担2250元,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50元。
被执行人:马长军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香赵庄镇宗庄村83号
执行案号:(2016)鲁1427执828号
被执行人:王新
性别:男
年龄:36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夏津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后七里屯村117号
执行依据文号:(2014)夏商二初字第127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王吉富、王艾芹、王新各自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借款30000元(共计9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8.4%计算,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吉富、王艾芹、王新对以上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王吉富、王艾芹、王新负担。
被执行人:王吉富
性别:男
年龄:60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七里屯村248号
被执行人:王艾芹
性别:女
年龄:57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七里屯村280号
执行案号:(2016)鲁1427执860号
被执行人:姜红涛
性别:男
年龄:33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田庄乡闫庙村165号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夏商二初字第125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王玉山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8.4%计算,其中10000元自2011年12月11日起,其中20000元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玉贵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8.4%计算,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姜洪涛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8.4%计算,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姜长明、王玉山、王玉贵、姜洪涛对以上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姜长明
性别:男
年龄:56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田庄乡闫庙村87号
被执行人:王玉贵
性别:男
年龄:53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田庄乡闫庙村210号
被执行人:王玉山
性别:男
年龄:51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田庄乡闫庙村469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玉山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8.4%计算,其中10000元自2011年12月11日起,其中20000元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玉贵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8.4%计算,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姜洪涛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8.4%计算,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姜长明、王玉山、王玉贵、姜洪涛对以上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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