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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法院东柳法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维护残疾儿童合法权益

四川新闻网达州12月21日讯(罗雪梅)近日,大竹县人民法院东柳人民法庭对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一审宣判,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自2016年7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李西(化名)子女抚养费800元,并承担李西的一半医疗费。

李西今年9岁,是大竹县乌木镇分水村人,与被告李某系父子关系。2007年10月20日,才两个月大的李西与母亲尹某搭乘父亲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李西受伤严重,经鉴定为二级伤残,被达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残疾等级为壹级。幼小的李西因身体残疾,无法行走,本该快乐成长的童年却只能常年在家中卧床。2010年2月12日,尹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李西随母亲生活,被告李某不支付任何费用,李西的车祸赔偿款10万元作为抚养费,由尹某支配。李西在其父母离婚后,由外婆代为照顾,其外婆去世后,母亲尹某将其带至务工地福建省石狮市。因无时间照顾,尹某多次狠心将李西抛弃,最终由其户籍地镇政府将李西交由镇敬老院安排专人照顾其日常生活。

今年7月,尹某以李西的名义向东柳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自2016年7月起每月支付给原告子女抚养费800元,并承担李西的一半医疗费用。东柳法庭受理该案后,一方面通过司法救助减免了该案的诉讼费,另一方面多渠道调查核实被告下落。庭审时,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因李某一直以离婚协议约定尹某随母亲生活,其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和李西的车祸赔偿款作为子女抚养费为由,拒不同意支付李西的抚养费用,合议庭当即释法析理,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法律规定,李某仍以经济困难为由,不同意支付原告的抚养费,且不同意调解。为尽快解决原告的抚养费问题,东柳法庭快审快判,考虑到原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专人照料,其车祸导致的癫痫、偏瘫等后遗症每个月需要医疗费用,结合本地生活水平,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自2016年7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李西子女抚养费800元,并承担李西的一半医疗费。

庭审结束后,承包法官当即召集参加旁听的村社干部、大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和敬老院工作人员调查了解李西的生活情况,鉴于尹某有多次将孩子抛弃后离开的行为,承办法官书面告知尹某放弃孩子行为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其将孩子从敬老院领走。摄于法律的威严,尹某将李西从敬老院领回,法庭安排车辆将母子护送回家。

当日下午,承办法官与当地一公益组织负责人联系,号召爱心人士向原告捐款捐物。10月14日下午,承办法官亲自到李西家中走访,在向尹某析法说理的同时,鼓励其面对当前困难,勇于承担母亲责任和义务,用积极乐观的心态对待孩子,做一个有责任和担当的母亲。大竹县公益组织珍德国学馆亦将捐献的1000元人民币交给尹某,希望能帮助他们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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