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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四中院通报涉民生案件执行典型案例

重庆四中院通报涉民生案件执行典型案例

制图/李晓军

法制网讯 记者吴晓锋 见习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王倩 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2016年以来辖区内涉民生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发布了涉民生案件执行的典型案例。

据悉,2016年辖区两级法院受理涉民生执行案件1552件,涉案执行标的5804余万元;重庆四中院共受理涉民生执行案件5件,均为刑附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已全部执行结案。考虑到被害人家庭确实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四中院共计给予司法救助33万余元。

多举并措推进涉民生案件执行

2016年以来,重庆四中院辖区两级法院结合执行工作实际,通过加强财产保全工作、加快资产变价处置、强化执行强制措施运用等,规范执行行为,创新工作方式,积极推进涉民生案件执行。

高度重视,加强财产保全。重庆四中院高度重视加强财产保全工作,加强诉前、诉中、诉后执行前及仲裁的财产保全运用与执行实施。2016年辖区两级法院受理各类财产保全案件789件,结案735件,财产保全案件结案率达93.16%。

以物抵债,加快资产变价处置。重庆四中院着力推进被执行人资产的快速变价处置,加快资产的评估拍卖进程,实施机动车的快速变价制度,合法推动以物抵债。2016年,辖区两级法院移送评估案件65件,进入拍卖50件;实现以物抵债12件,涉案标的1435万多元。

运用强制手段,突出执行强制性。在加快资产变价处置的同时,重庆四中院还运用好联合信用惩戒体系,限高、限制出入境措施;强化搜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使用。2016年,两级法院共搜查201次,限制高消费2073人次,公布失信人员名单2849人次,作出拘留决定364份。

此外,重庆四中院还着力推进执行规范化,加强对涉民生执行案件的舆论宣传,强化对基层法院的指导监督,进一步推进涉民生案件的执行。

简化程序 解决拖欠工资案件执行难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一直以来,重庆四中院辖区两级法院对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积极采取措施,尽量简化程序,优先安排执行,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利益。

石登英是重庆市彭水县鞍子镇冯家村村民,2015年11月受聘到彭水县一水堂洗脚城工作。2015年12月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约定于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石登英工资1058元,未按期支付加付一月利息1700元。

因洗脚城经营人陈维没有按约定支付工资,石登英于2016年3月向彭水县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洗脚城支付石登英拖欠工资、加付工资共计2758元。洗脚城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院向洗脚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并责令洗脚城及时履行义务、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同时,执行人员与陈维取得了电话联系,向其说明了法院强制执行可能给其造成的不利影响,劝告其尽快支付拖欠石登英的工资。

6月30日,陈维及时将1933元交至法院,法院简化程序,当日就将该款项支付了石登英,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冻结账户 解决三费案件执行难

在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这些三费案件中,因费用并非一次性交付,多是按月支付,因此在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的费用后,如果不能消除被执行人逃避、抗拒执行的根源,很有可能接下来的费用被执行人仍不主动履行,申请人不得多次申请执行,法院需要多次启动执行,不但让申请人劳心费力,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因此,四中院辖区两级法院处理这类案件并没有一执了事,而是设法消除被执行人逃避、抗拒执行的错误思想,使其接下来主动履行。

张维、李珍会因感情破裂,李珍会于2013年10月提起离婚诉讼,经黔江区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双方离婚,子女随李珍会生活,张维俊按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经济帮助费15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维俊仅支付了2014年半年抚养费1200元和经济帮助费30000元就不再履行,李珍会于2016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到期的抚养费和经济帮助费3120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张维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16年3月30日冻结了张维俊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的银行账户。得知自己账户被冻结后,被执行人张维俊于2016年4月6日主动来到法院,当场交付了31200元。案件到此即执行完毕。

法院并未因此就结案了事,而是对张维俊耐心劝导,向其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最终使张维俊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以后一定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

2017年1月11日,在李珍会未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张维俊主动带着31200元现金来法院,法院也随即通知李珍会来院领钱,双方当事人现场将钱款交付清楚。

司法救助 解决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难

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被告人很多都是农民、无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非常贫穷,几乎没有什么财产可供赔偿,因此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往往不能得到有效执行。

重庆四中院仍然应穷尽执行手段,力争使案件得到执行,不能让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属既身体上受伤害,又在心理上受伤害。

同时,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考虑到被害人的家庭情况,重庆四中院对确有困难的被害人要根据其申请及时给予必要的司法救助救助,帮其渡过难关。

马世琼等人是被害人徐世元的近亲属。因徐世元被徐其成杀害,重庆四分检依法向四中院提起公诉,马世琼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四中院经审理后判决,徐其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其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世琼、徐其富、徐其华经济损失29426元。判决生效后,徐其成没有履行自己的赔偿义务。

法院收到案件后,经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和现场调查,发现徐其成除中国邮政银行石柱县支行有存款186元以外,无车辆、房产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徐其成家庭现居住的木质结构房为陈旧的木房,徐其成70多岁的父母以及徐其成的妻子、小孩均在该房屋内居住。经对该村委会调查证实,徐其成父母系当地低保户、贫困户。申请人也表示徐其成家无可执行的财产。

最后,马世琼、徐其富、徐其华向四中院申请司法救助金29426元,四中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同意给马世琼等司法救助29426元。马世琼等于2016年12月22日领取该款,并书面同意不再对徐其成执行,将该救助款抵作徐其成的赔偿款项,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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