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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说法》关注《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大家说法》

主 播 :安 然

嘉 宾 :

昭通市工商局肖才志副局长

昭通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吕晓霞

昭通市工商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科科长文骏

《大家说法》关注《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节目编辑 :安 然 凌红梅

节目监制 :王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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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是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涵义:

一是倡导网络经济下诚信经营,强化网络经营者责任意识,切实落实法定义务,自觉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完善网络消费者知情权、求偿权、交易权以及安全权等方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发挥“互联网+”给消费生活和经济发展带来的新动力;三是发挥消协组织社会监督和桥梁纽带作用,搭建网络消费者保护社会共治平台,构建紧密相连的网络命运共同体,建设消费无忧的网络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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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工商局12315受理网购类消费纠纷是个什么样的情况呢?

2016年,全市12315投诉中心共受理网购类消费纠纷共32件;其中咨询10件;申(投)诉20件,办结20件;举报2件,办结2件。其中涉及到退换货难、虚假宣传、虚假认证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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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此有哪些新规定?

《消法》规定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加一”情形,即:1、消费者定作的商品;2、鲜活易腐的商品;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有那些呢?

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即: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3、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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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是如何界定商品完好标准的?

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1、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的;2、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的;3、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商品受污、受损的。这部分内容充分吸收了来自质检总局等部门及电子商务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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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进行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具体分为四步:1、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2、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3、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4、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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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经营者违反了《暂行办法》对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暂行办法》规定了两类罚则。一类是依据《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包括:网络商品销售者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无法办理退货手续;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商品价款的行为。另一类是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设置了警告、责令改正甚至罚款的处罚,包括: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便利完整地阅览保存;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拒绝协助工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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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网络交易市场的基本情况?

昭通市2016年有经营性网站219个,其中自营网站135个、网店14个、其他70个。网络经营主体213户。经营性网站主体分布:外资企业1户,内资企业22户,私营企业171户,农民专业合作社9户,个体9户,其他1户。产业分布:第一产业29户,占13.62%;第二产业51户,占23.94%;第三产业133户,占62.44%。2016年全市共办理电子标识11个,累计办理19个。市工商局全部完成100条网店数据核查。开展了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检查网站数据257条,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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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生消费纠纷,需要到哪个部门进行投诉?

《投诉办法》第6条具体规定为:“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这一规定,首次明确了网络交易消费投诉的投诉管辖。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执法的重要目的,《暂行办法》列明了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于不履行规定的经营者和平台不仅有处罚制度,而且还有信用处罚制度和公示制度,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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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思 明

实习编辑:田朝艳

编 审:佳 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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