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时代头条 > 正文

反向混淆有多可怕?

周末,一年不知道几度的家博会在琶洲开幕了,小编也去凑了个热闹。 一趟下来,感觉自己被坑了!!!

反向混淆有多可怕?

事情是这样的:我想买张床垫,听好多人说,香港有个叫“海马”的品牌不错。家博会那么大,什么没有啊,这不,不费多少力气,我就找到了“香港海马”(手动捂脸),没多想,就掏出了卡。刷完后感觉有点不妥,就在万能圈上发了个商标问是不是我想要的海马。结果大家不想说话并发来了一个传说中的早已退出大陆市场的海马商标。这下坏了,急忙问销售这是个什么牌子,得到的答复是千真万确的香港海马。截止发稿,小编已协商退货,但是尚未成功。

反向混淆有多可怕?

你们说,这香港海马算不算以欺诈手段使我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我算不算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我能不能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撤销合同?好吧,我不是想讨论合同法,我是想讨论商标反向混淆的。

什么是反向混淆呢?

由于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未明确提出这个概念,而学界对此也研究尚浅,我就暂时先贴个百度百科上的解释吧:

所谓反向混淆(REVERSE CONFUSION),即在后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已使之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致于消费者会误认为在前的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有某种密切联系。

我可能就是遇到了这种情况。海马退出大陆市场,并没有在大陆注册商标,必然就是在后商标使用人。而“海马”的商标因为该使用人的经营而广为人知。大陆的“香港海马集团”虽然在先注册了商标,但是却在宣传和经营上攀附了“海马”的商誉,并有意标注香港海马集团,使我这样的消费者还以为此“海马”即彼“海马”。

反向混淆有多可怕?

从我国现有的商标保护制度来说,正向的混淆是侵犯了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是法律所禁止的。而反向混淆在我国商标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予以禁止。若是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反向混淆违法,是不是违反了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呢?毕竟,商标制度的设立以及商标法的制定,就是为了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商标法第一条就这么规定的了。注册商标权利人将其注册的商标使用在核准范围内的商品上,好像天经地义合理合法呀。

实质上问题没那么简单

假设,有人抢注了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者注册了商标后不合理运营使用,而当在后使用者通过勤恳付诸血汗的经营后,商标具有了非常大的价值,注册商标权利人这才将商标也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使公众混淆来源,这样只需要通过抢注商标就能搭别人顺风车发家致富,是不是有违公平竞争的制度和精神呢?消费者若是误以为注册商标人是知名产品经营者,混淆了商品来源,而买了违背自己意志的商品,是不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呢?

反向混淆有多可怕?

确实,这种反向混淆、攀附商誉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应当予以限制。事实上,我们这里说的限制反向混淆与攀附的行为,并不是为了打破我国的商标专用权保护制度,而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第一条的精神,保护商标专用权,限制禁用权,也是为了保护同样的法益: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商标制度,不仅要保护符号的附加值,还要保护凝结在符号背后的劳动价值!

反向混淆有多可怕?

文丨秋杰

编辑丨人

图丨网络

反向混淆有多可怕?

入群加小编微信zhf4013

反向混淆有多可怕?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