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u002F3\u002F29(367)从合法夫妻到“被小三”,只是一张假离婚证的距离
今天,小编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给大家介绍这个案例,原因是。。
案情简介
被告人龚某为了吓唬经常与其争吵的妻子孙某,花费人民币120元在互联网上找他人伪造了一份离婚证。一年后与他人在民政局又重新登记结婚。
Excuse me???吓唬?
吓唬就能买假离婚证?小编不禁咋舌
我们来看看具体案情
2012年8月
被告人龚某为了吓唬经常与其争吵的妻子孙某,花费人民币120元在互联网上找他人伪造了一份离婚证。
2013年11月
被告人龚某在未与孙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赵某在潜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5年11月19日,赵某发现被告人龚某与孙某未离婚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龚某提起公诉,他最终因为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三年,谎言终被戳破。被告人的行为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更是对伴侣和自我不负责任的表现。
对此,小编只能说
咱们有必要来听听检察官释法说理,了解这些基本的法律常识,才不至于犯下类似的错误,误人误己。
检察官课堂开课啦!
重婚的形式
(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2)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哪些情况算重婚?
重婚,不但严重违反社会道德,更是一种犯罪行为。重婚结成的婚姻必然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行为(敲黑板!划重点!):
(1)有配偶者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特规定如下几种情况不属于重婚行为:
(1)有配偶者出现外遇情况;
(2)先有事实婚姻,后与他人登记结婚;
(3)有配偶者被拐卖后被迫再次成亲的。
本案涉及的不单单只是重婚罪
还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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