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时代头条 > 正文

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 男子犯危险驾驶罪获刑

四川新闻网自贡3月30日讯(梁茂娟 吴明远)醉酒后驾车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近日,经大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6年2月19日晚上,家住沿滩区仙市镇的男子刘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搭乘杨某某,从大安区两口塘经大山铺沿东环路往板仓方向行驶.21时许,当车行驶至大安区东环路某路段,车辆驶出公路右侧,冲入路边与修理厂内停放的一辆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自己和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6.5mg/100ml.经依法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最新文章

取消
扫码支持 支付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