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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机动车

4月11日14时30分,辉县交警铁骑在百泉路与太行大道巡逻执勤时,发现一辆豫GXXXXK的小型轿车沿百泉路由北向南缓缓驶来,在对该车驾驶员郭某依法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郭某涉嫌酒后驾驶,执勤人员立即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经检测驾驶员郭某血液酒精含量为64mg/100mL。

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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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郭XX接受酒精测试,测试棒报警,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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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郭XX进行酒精测试仪测试,进一步确认血液中酒精含量准确值。

酒后驾驶机动车

驾驶人郭XX酒精测试数据,测试结果为64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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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郭XX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酒后驾驶机动车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郭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郭某作出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并处以1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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