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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讯]销售无碘“碘盐” 贪图小利被捕

在贺州市八步区经营食品批发部的邓某某,为谋取利益,从非正常渠道购入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的不含碘食盐进行销售。9月24日,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将嫌疑人邓某某批准逮捕。

2015年6月,邓某某为了想多赚些钱,从三名陌生男子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进一批冒牌“桂山牌”碘盐(129公斤)放在其经营的食品批发部以批发、零售的方式销售给顾客食用。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该批标明为“碘盐”的食用盐中碘酸钾含量为“0”,不符合国家食用盐碘含量标准。

经证实,广西以碘缺乏地区为主,在碘缺乏地区,居民如使用不含碘的食盐会导致碘摄入不足,造成碘缺乏引起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等食源性疾病,八步区为碘缺乏病项目区,八步居民应当食用碘盐。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嫌疑人邓某某,从非正常渠道低价购进不含碘食盐进行销售,这些盐不仅不利于碘缺乏病的防止,而且可能导致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醒广大商家,《食盐专营办法》明确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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