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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识别双胞胎监狱门禁引官司

信息时报讯(记者 魏徽徽) 监狱智能化系统升级,招标采购一整套人脸识别系统,验收时发现不具备“双胞胎识别”功能,只好让施工方拆除向供应商退货。供应商随后以产品质量有问题为由将深圳的厂家和广州经销商告上法庭。记者近日获悉,广州市中院日前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监狱采购门禁未能达标

2011年至2013年期间,广东某监狱实行智能化系统升级,通过招标方式对外采购对讲报警及门禁新管理系统等设备。江门某公司根据标书要求,于2011年10月向广州某经销商购买了一套深圳公司生产的设备。

2013年4月,监狱方对工程进行验收时,负责验收的技术人员发现AB门人脸识别系统未能实现“区分双胞胎”功能,达不到项目建设标准和要求,于是发函给施工方要求拆除该系统软硬件。

供应商起诉厂家和经销商

江门公司被要求退货后,立即向广州的经销商要求退换货。江门公司认为,广州公司提供的“人脸识别系统”的“双胞胎识别”功能以及“综合管理系统”无法达到建设要求,存在质量问题,起诉到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请求判令无需再支付未支付货款,广州经销商和深圳的厂家返还货款63.5万余元及利息,两者负担拆除监狱AB门综合管理设备的费用。

庭审期间,江门公司辩称,2011年10月,与广州经销商签订合同购买AB门智能系统时,已转交了《监狱AB门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文件第九章明确规定AB门智能系统需具备“区分双胞胎人脸”的功能,也明确指出该设备将由广东某监狱使用。

但江门公司与广州经销商的买卖合同中,仅列明所需购买的产品硬件的型号,对所购买硬件产品的功能如“识别双胞胎”等功能要求并未作出明确的约定,也未约定由广州经销商、深圳厂家开发软件,实现“应与原监狱信息系统联动,集中管理”。

招标要求未写入合同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广州经销商和深圳厂家并不是监狱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相对方,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仅能按合同约定的型号提供买卖标的,无法知悉约定型号的产品是否符合招投标项目的要求。

因此,广州经销商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并经江门公司验收确认,未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江门公司的诉讼请求。江门公司不服上诉。近日,广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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