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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总谋私利挪用公款 襄阳市检察机关追赃助企业脱困

“非常感谢检察机关帮我们追回这310万元。有了这笔钱,我们公司又能正常运转了。”12月9日,收到襄阳市检察院向其返还的被追回的赃款,厦门市lx经济贸易公司负责人说。

2012年7月,市检察院接到市s局报案,称该局管理的国有资产――厦门市某处房产正被厦门市中级法院委托拍卖公司拍卖。

市检察院迅速展开调查,发现该房产之所以被拍卖,是因为其管理者出了问题。

2001年至案发前,杨某被市s局聘用为下属单位――lx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管理和经营该公司在厦门市的固定资产,但没有财产处置权,不得转让、出卖和抵押该公司资产。

2006年3月,杨某以lx公司名义向个体老板许锦(化名)借款300万元,并以公司房产作抵押,准备买地搞开发。为此,杨某伪造了s局“同意用lx公司房产进行抵押”的函,并在公章管理人员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偷盖了s局的印章,顺利获得300万元借款。

由于投资不顺,无法按期偿还许锦的借款。杨某找到s局公章管理人员张某,威逼利诱要求其配合伪造“同意抵押函”。无奈之下,张某同意了杨某的主意。此后,二人先后6次从多家银行骗取贷款共计2800万元。

2011年7月,为了偿还其以lx公司在中信银行厦门市分行的800万元到期贷款,杨某以公司的名义向许章(化名)借款900万元,并许诺按2%的利率支付月息。截至2012年4月,杨某欠许章本金及利息1200余万元。由于多次追讨欠款未果,许章遂向厦门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lx公司的房产。此时,s局才得知杨某、张某的所作所为。在厦门市中级法院的主持下,s局与许章协商,用lx公司名下房产抵偿借款本息和相关过户税费。

事情败露后,杨某、张某被襄阳市检察院立案侦查。2013年12月,杨某被市中级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张某作为共犯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

案子办结了,有没有什么办法能够把杨某、张某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挽回一些?办案干警在整理该案卷宗时,发现杨某投资310万元的房地产项目尚未正式开发,这部分资金尚有追回的可能。

办案干警找到杨某投资该项目的另外一个合伙人朱某,请其退还这310万元资金。朱某以其不知这310万元是赃款为由,拒绝返还赃款。

办案干警没有退缩。一方面,他们迅速行动,发函至土地主管部门要求暂缓办理土地交易手续;另一方面,通过朱某的朋友反复做其思想工作,并多次上门对朱某释法说理。朱某终于被打动了,在办案干警的帮助下,出让了其名下的一块土地,随后退还了310万元。

近年来,市检察院着力转变执法理念,立足于保护涉案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发展,坚持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仅2014年,全市检察机关就通过办案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5387.86万元。(襄阳日报刘惠 付洪苍 魏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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