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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18日起 慈善募捐实行备案制

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慈善募捐行为的意见(甬民发〔2014〕126号)》,指出只有三类组织有资格进行募捐,且慈善募捐实行备案制。该意见从1月18日起实施。

本月18日起 慈善募捐实行备案制

哪些单位、组织可以募捐

1、红十字会和其他依法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可以组织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的募捐活动;

2、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经备案后可以单独开展慈善募捐活动;

3、为帮助特定对象或应对突发事件,经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在本单位或本社区(村)等特定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

4、除以上规定情形外的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单独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慈善募捐活动。

慈善募捐的方式

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或在公共场所摆放募捐箱,或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拍、慈善晚会以及其他募捐方式进行。

慈善募捐实行备案制

红十字会和依法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

实行事中、事后备案制,即在募捐活动结束后20日内向募捐地民政部门备案募捐情况,在募集款物使用计划执行完毕后30日内向募捐地民政部门备案募集款物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募捐组织):

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备案制,即在单独开展募捐活动前5日内到募捐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募捐备案手续;跨行政区域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到所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办理募捐备案手续,事中、事后的备案要求与依法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一致。

募捐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募捐活动方案应当明确募捐活动的名称、目的(资助对象和资助范围)、时间、地域、方式(以设置募捐箱方式募捐的,应当列明设置募捐箱的地点、数量)、计划募集款物数额及其详细使用计划、工作成本列支计划和信息公开制度等内容。

其他募捐组织备案还需提交《慈善募捐备案报告》及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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