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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立之子张默涉容留他人吸毒案宣判 其本人获刑半年

张默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15年1月27日上午10时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员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张默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书摘要如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默在其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的居所内,2次容留吴某某、周某、许某某吸食毒品大麻。

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张默在北京市海淀区田村某房间内因吸食毒品大麻被民警查获,经现场询问,被告人张默供认了在其住处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默在其居住地容留3人吸食毒品大麻2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默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之前在居住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大麻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默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本院在量刑时酌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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