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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扩编”是人性立法之体现

近日,《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明确市一级见义勇为人员最高标准可对牺牲人员予以100万元奖励;同时,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也纳入到见义勇为范畴,而将保安员纳入其中是全省首创。

对市一级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予以100万元重奖,以及将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纳入到见义勇为范畴,可以说是《办法》的主要亮点。尤其将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纳入到见义勇为范畴,更是亮点中的亮点。

长期以来,对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等人员的“见义勇为”,该不该奖励,或如何奖励,一直争论不休,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可循。有人认为,协警、保安、治安联防队员等,其从事的工作就是维护社会治安,阻止或抓获不法分子,或在遇到公民遭遇侵害,或在人民需要求助时,果断伸出援手,当是职责所为,不应当视为“见义勇为”。

也由于,长期以来,对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等人员的“见义勇为”,或只是内部表扬,或致伤致残甚至牺牲后,也只能享受一般的工伤待遇,从而严重挫伤了其“见义勇为”积极性。

更由于,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等人员“协助”的是社会治安管理,处于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最前线,而面对不法分子对社会的侵害,或遇见人民生命财产需要及时求助时,一旦其“袖手旁观”,后果不堪设想。

事实上,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等人员的工作职责只是“协助”,即协助正式执法人员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既不是其法律义务,也不是法定职责,完全是出于一个公民的“本能”,或在履行一个公民的“义务”。

也就是说,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等人员,无论是阻止违法行为,或是遇到群众有难需要帮助时伸出援手,均属于非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该当为见义勇为行动。尤其是,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等人员处在一个“特殊”的地位,在“见义勇为”时,更容易受到伤害,更容易受伤甚至牺牲。

由此可见,《办法》将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等人员纳入“见义勇为”,不仅为其“见义勇为”正名,更能打消“见义勇为”的后顾之忧,激发其“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必将起到很好的“示范”和“榜样”作用。

也就是说,将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等人员纳入见义勇为奖励范畴,不仅能化解其“见义勇为”的尴尬,更能让“见义勇为”发扬放大,以及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见义勇为”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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