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时代头条 > 正文

寻女心切误伤他人犯罪又赔钱

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侯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田某乙、侯某乙均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三人连带赔偿自诉人田某甲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初,被告人侯某甲、田某乙的女儿从家中出走,夫妻二人怀疑女儿被人拐骗。于是通过女儿的电话卡信息查询到一名陌生男子的电话号码,并取得联系,该男子在电话里称其为肖某。于是侯某甲夫妻二人与侯某甲的妹妹侯某乙商定由侯某乙伪装成少女,将肖某骗到营上镇查找女儿的下落。2014年11月8日,侯某乙与肖某取得联系,对方称开车接被告人侯某乙到富村看演唱会,双方约定接人地点在营上镇的某煤矿的桥边。之后,肖某电话联系开微型车的田某甲到指定地点接人。田某甲按照肖某提供的电话号码与侯某乙取得联系,于当晚22时左右开车到达指定地点接人。被等在此地的田某乙、侯某乙拦住,侯某甲将田某乙从车内拖出,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棒将田某甲打伤。后三人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赶到后将田某甲送到医院救治。田某甲受伤后先后在营上镇卫生院、富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先后花去医疗费用9000余元,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15年4月22日,田某甲以侯某甲等三人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富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田某乙、侯某乙事先同谋产生共同犯罪故意,分工合作实施了伤害行为,致田某甲身体构成轻伤二级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其犯罪行为给自诉人田某甲造成了经济损失,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侯某甲直接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田某乙、侯某乙辅助被告人侯某甲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三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侯某甲在自诉人田某甲受伤后自动停止故意伤害行为,被告人田某乙、侯某乙主动制止被告人侯某甲继续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应认定为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综合本案的性质、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和事件起因等因素。遂作出如上判决。

最新文章